陕西安康,一年轻女子,与丈夫吵架后,生气的发了个朋友圈抱怨,不料男同事见状,认为有机可乘,便对女子嘘寒问暖起来,而后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事。(来源:裁判文书网案例)
一天夜里,单身男子李刚(化名)在无聊的刷手机时,突然发现女同事王花(化名)发了个令人若有所思的朋友圈。
谈论起王花,还要从多年以前说起,此时的王花虽然和丈夫结婚多年,并且有两个孩子,但因为结婚时间早、年龄较小,身材还是恢复的相当不错。
孩子长大以后,王花为了补贴家用,便来到城里的工厂打工,而隔壁市的男子李刚,恰巧和王花在一个工厂,出于老乡这层关系,王花有什么事也会经常性的找李刚帮忙。
事发当天晚上,王花再度因为琐事,和同样在外打工的丈夫刘乐(化名)争吵以后,便发朋友圈抱怨了起来。
晚睡的李刚见状,便点开了王花的头像,与王花聊了起来,听着王花对丈夫刘乐的抱怨,甚至时不时的还会来一句,刘乐配不上这么优秀的王花。
也许是说着有意,听着有因,也许是王花早就对刘乐不满,至此以后,李刚成为了王花倾诉的对象,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微妙起来。
过了一段时间,李刚觉得工厂的工作太过枯燥,便决定去其他城市换个工作。王花得知以后,便让李刚带自己前去。
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王花在离开之前,由于与丈夫刘乐一直在冷战,便未告知丈夫,而是与李刚一同前去。
双方共同来到一座陌生的城市,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反而是李刚渐渐暴露了本性,在明知王花已婚的情况下,与其突破了朋友的底线,以恋人的身份交往起来。
另一边,刘乐发现王花已经离开此地后,便拨打电话让王花回来,在电话中数次辱骂王花。
王花受够了与刘乐的生活,便拒不返回,甚至直接与李刚回到了老家,同居在了一起,同时坚决要与刘乐离婚。
由于刘乐不同意离婚,王花担心回到家后遭到刘乐的殴打,便没有第一时间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在这个期间,王花与李刚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
这一幕被刘乐得知后,气愤不已的他直接报警求助,希望以重婚罪对王花与李刚定罪处罚。
王花与李刚不认可刘乐的指控,便在律师的帮助下辩解称:
1、王花在怀孕之前,就已经向刘乐提出了离婚的申请,双方之间也早就没有了夫妻之实,否则不可能分居如此之久,故本案实质并没有侵犯刘乐作为丈夫的法益。
2、我国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王花与李刚虽然同居生子,但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故不能认定二人构成重婚罪。
退一步讲,纵使法律要认定二人存在事实婚姻,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不适宜用刑法评价。
3、刘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花非打即骂,关心甚少,所以才导致了王花出走,存在过错。
为了证明所言非虚,王花还提供了与刘乐的通话录音,通过录音可以得知,刘乐确实存在威胁、辱骂王花的情况。
刘乐辩解称,之所以辱骂王花,是因为发现王花已经背叛了自己,这是情绪激动之下的正常反应,不能因此否认二人构成重婚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刚和王花,在主观明知上,没有任何的争议,有争议的是,双方之间是否已经达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虽然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我国早在1994年,就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处理,但在刑法上,却一直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经过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李刚和王花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甚至在医院检查时,李刚都以王花的丈夫相称。
显然,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达到了令周围人信以为真的程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在本案中,王花、李刚尚需要抚养孩子,且二人在庭审阶段,与刘乐达成了赔偿协议,刘乐同意与王花离婚,故结合二人的情节,可以对二人适用缓刑。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王花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李刚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