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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一女子的父亲病逝后,她按照父亲遗愿将骨灰进行了海葬,谁知竟被亲哥告上了

吉林辽源,一女子的父亲病逝后,她按照父亲遗愿将骨灰进行了海葬,谁知竟被亲哥告上了法庭,亲哥指责女子擅自做主“扔了”父亲的骨灰,侵犯了他的祭奠权,所以要求女子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当着众亲友的面赔礼道歉。女子气得当庭指责亲哥不孝,直到父亲出殡才肯回来,所以没资格要求道歉和赔偿。

(来源:潇湘晨报、文中人物均化名)

张忠与张慧是一对亲兄妹,哥哥张忠常年在外,几乎没和家里联系过,年迈的父亲一直由妹妹张慧照顾着。

父亲生前,因生病做了四次大手术,张慧每次都会通知张忠,让其回家一趟看望父亲,再拿点钱交医药费,可张忠不仅没有到场,连钱也没给过,甚至都没有嘘寒问暖。

2021年8月15日,父亲不幸病逝,他在临死前也未能见到儿子张忠,而直到父亲出殡那天,张忠才姗姗来迟。之后不等父亲下葬,张忠就匆匆离开了。

张慧对张忠的行为十分不满,但也没说什么。之后,张慧按照父亲的遗愿,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张证明,在取出父亲的骨灰后,便前往辽宁的一个海域,为父亲进行海葬。

这一消息很快传到了张忠的耳中,当他得知妹妹张慧已将父亲的骨灰海葬后,无比地气愤。

在张忠看来,人死了就该入土为安,妹妹张慧擅作主张将父亲的骨灰海葬,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忠为了此事特地赶回了家,找张慧当面对质。张慧多次强调这是父亲的遗愿,但张忠并不相信,他认为妹妹是在骗了,所以要求张慧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慧见张忠无理取闹,果断将张忠赶出了自家的门。

张忠一怒之下,把张慧告上了法院,以张慧擅自将父亲的骨灰“扔掉”,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为由,要求张慧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且当着众亲友的面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张慧辩称自己曾多次要与张忠沟通关于父亲的骨灰处理方式,但张忠总是以忙碌为由回避,甚至后来不耐烦地表示不想管,自己是在这种前提下,才擅自做主为父亲进行了海葬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忠主张张慧擅自将父亲的骨灰海葬,侵犯了他的祭奠权,实际上并不能成立。

具体到本案中,张慧与张忠是亲兄妹,在他们的父亲去世后,对于父亲的骨灰该如何处置,二人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而祭奠权其实是基于对传统习俗而产生的,由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并非是对逝者骨灰具体安置方式的控制。

不过,这项权利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属于一种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调查发现,张慧的父亲在生前确实要求过进行海葬,张慧的几位近亲属均能证明。

既然如此,这里就应当尊重逝者的生前遗愿,这也是对逝者最基本的尊重。

由此可见,张慧将父亲的骨灰进行海葬,并非擅自做主,而是在完成父亲的遗愿。张慧的行为,符合传统的孝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相反,张忠在父亲生病期间都不闻不问,在父亲病逝后,直到出殡那天才到达现场,该行为有违孝道。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忠的诉请。

可是张忠不服,他提起上诉,坚称自己并不知道父亲的遗愿,张慧没有把这事告诉自己,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驳回了张忠的诉请。

到了这里,案件已经完结,可张忠竟然向高院申请了再审。理由和一审、二审时一样,诉求还是要求张慧道歉,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再审过程中,张慧突然一改一审和二审时的态度,当庭向张忠表达了歉意,后悔没有在海葬前通知张忠。

可是张忠并未接受张慧的道歉,他坚持要求再审法院判决张慧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最终,在高院法官的调解下,张慧象征性地赔偿了张忠1元人民币,张忠了撤回再审申请。

最后,笔者认为,活着床前一碗水,胜过死后万堆灰。

作为子女,在父母去世前就应当尽到足够的关怀和陪伴,这要比父母死后祭奠更有意义。

子女如果在父母生前不赡养,不关心,不陪伴,在父母死后却来主张作为子女的权利,这就是不孝。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