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河南一女子,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条外地的违章信息,罚款200,扣3分,可她根本没出远门。更想不通的是,她家的车子是红色的,违章信息上的车子却是白色的。于是女子跑去交警队理论,然而前前后后跑了了三趟,都被工作人员随便一个理由打发了。女子气急了,最终,用了这一招,才解决了问题!
(案例来源:百姓纪实)
叶春梅觉得不可思议,盯着手机里的违章信息看了很久,不停的问自己,啥时候去过郑州?
过了一会儿,她又给老公打电话:你开我车去郑州了?
老公也一头雾水,不知道叶春梅在说啥,让叶春梅把事儿说清楚。
叶春梅:我手机收到一条违章信息,在郑州违停了,我不知道啊,我都没去过郑州,所以问问你。
老公:我也没开你车啊,你好好看看,去App里面看,是不是系统搞错了。
叶春梅又进入App里去查看,一看果然是个乌龙,违章信息里的车是白色的小轿车,可她的车是大红色的,这明显不对啊。
于是,在老公的建议下,叶春梅跑了趟当地的交警大队。
可让她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认真对待她的事儿,只是随便找了个理由搪塞过去了。
因为牵扯到要扣3分,叶春梅才不会被轻易糊弄过去,于是跟交警嚷了起来。
没想到交警却说:你一问三不知,还在这儿喊,你让我怎么给你处理?
叶春梅:是你们工作失职,现在不仅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扣我分,你还说我一问三不知。
虽然交警被怼的没话说,可问题还是没给叶春梅处理。
叶春梅因为此事前后跑了三趟交警大队,每次他们都是敷衍的态度。
叶春梅最后一次从交警大队出来时,心想:这都什么人民的公仆。她越想越气,越气越不甘心,她觉得这件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回到家中,叶春梅和老公一合计,决定找媒体曝光此事,给交警大队施加压力。
最终,在记者的跟随下,叶春梅第四次来到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态度立马变了,开始跟记者解释: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在审核过程中出现错误了,后台会把它变更为违法照片,这个车的信息和你就没有关系了,罚款也会返还给你,扣分也会给你恢复。
工作人员还表示,会尽快帮助叶女士处理这件事情。
虽然这件事最终得到了处理,可叶春梅心理还是很不舒服,她想不通,为什么她前后跑了三趟,都没给她处理,每回还都是敷衍她。而记者一出面,短短几个小时,此事就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叶春梅前后跑了三次交警大队,都没有给处理,结果记者出面,几个小时就处理了。
这明显就是不玩忽职守,难怪最终叶春梅也只是勉强接受这个处理结果。
《宪法》 第41条规定: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叶春梅最后告诉记者,她对这个处理结果勉强接受,但是她想不通,为什么自己跑了三次有关部门都不给解决,记者一出面,就解决了,她对这个过程目前难以消化。
2、假设当时叶春梅没有找记者,其实面对工作人员敷衍的态度,可以走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明明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给叶春梅造成了经济损失,再加上驾照还被莫名其妙扣分了,原本就该他们承担责任。
结果,他们不但没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还很敷衍的处理的此事,这就是错上加错,该罚。
3、事后,因工作失误给叶春梅造成损失和困扰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出面给叶春梅道歉,叶春梅来回跑交警大队的车费,误工费,也没有进行赔付。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明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最后却让叶春梅买单,这确实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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