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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8月7日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显示:
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栋33楼。
张振鹏,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翁雄,男,1976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周贤锦,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总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盛屯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盛屯矿业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
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1月14日,公司坐落在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36号3#楼101号A单元,法人是张振鹏,注册资本为312266.928000万人民币。
(台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