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车行老板把一辆70多万的奔驰租给一男子,每天租金1700,押金3000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08-09 20:03:12

浙江义乌,车行老板把一辆70多万的奔驰租给一男子,每天租金1700,押金3000元。万万没想到,第二天男子把车开到杭州,突然就人间蒸发了。通过监控发现,车子车牌被拆,并开上了高架。警方表示:上了高架就很难找到了。男子瞬间崩溃:车子是别人挂靠的,我已经损失四万多!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丁伟开了一家租车行,在这行他已经干了9年,也算是个老手,从未出过岔子,万万没想到,这次竟被狠狠地摆了一道。

5月底,一位叫朱胜的男子忽然到他店里,说自己要去见个大客户,想租一辆不错的车撑撑场面。

丁伟热情给他介绍,最终男子选定了一辆奔驰S400轿车。

那辆车在丁伟的租车行虽然不是最贵的,但也价值70多万,而且是别人挂靠的,所以最终商定,租金每天1800元,押金是3000元。

朱胜看完之后没有直接把车子开走,事后才告诉丁伟,他在一家酒店,丁伟便把车给他送了过去。

丁伟当时没有多想,因为对方也是生意人,他想着做生意的都很讲诚信,而且他车上装了6个定位,不会出差错的。

第二天,丁伟接到了朱胜的电话,说自己要开车去一趟杭州,丁伟还是没在意,只说让他注意安全,快去快回。

谁知,朱胜一走就再也没了踪影,丁伟再给他打电话,发消息,发现已经被拉黑。

丁伟这下才意识到大事不妙,他马上查看车子定位,发现最后的定位,出现在杭州余杭区附近,而且,定位器很可能被拆掉或者屏蔽掉了。

他连夜赶到杭州,到车子定位的地方,但他找了好多遍,根本没有见到自己的车。

他忐忑不安,越想越后怕,毕竟70万真不是个小数目,于是赶紧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取了周边监控,很快发现,朱胜把车开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另一个人走过来,把车牌拆掉,然后,他把车开上了一座高架桥。

丁伟看到监控,心里燃气了一丝希望,毕竟到处都是摄像头,找辆车应该不难。

但警方接下来的话给他从头浇了一盆凉水。

警方表示,车子只要开上高架,那就很难找了,因为没有车牌,而且同款的,或者差不多的车子又很多,没有办法找。

丁伟瞬间崩溃,虽然依靠不了警方,但他自已没有放弃。

两个多月来,他一直在杭州各处寻找,也在同行那里打听,但奇怪的是,这车就像蒸发了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

因为车子是挂靠的,车没找到,但租金他一直在支付,他已经损失了40000多块钱。

目前,当地公安局已受理了丁伟被诈骗一案,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干了9年了,他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看来世上的恶人还真不少。经此一事,相信丁伟以后会更谨慎。

对于朱胜诈骗车辆一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朱胜的行为为什么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呢?

盗窃罪一般是秘密窃取,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偷偷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诈骗罪一般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朱胜看起来是租车,转移了对车的占有,然后趁机偷偷拆掉车牌和定位,这才让丁伟找不到车。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朱伟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70万的车,已经属于诈骗。

2、朱胜一旦落网,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朱伟诈骗的车价值70万已经超过了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伟一旦落网,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朱伟走到这一步,已经没有了回头路,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3、车子是靠挂的,丁伟还要给车主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丁伟找不回车,从合同角度而言,他已经属于违约,需要按照违约责任赔偿车主的损失,或者一直承担车主的租金。

车丢了,丁伟也惹上了不小的麻烦。

让人不解的是,车子开上高架,公安机关为什么无法找回来呢?现在,信息手段这么发达,找个车还是大海捞针吗?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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