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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去蛋糕店买糕点,回到家,吃了才发现糕点发霉了,女子立马返回店里,商家将

浙江,女子去蛋糕店买糕点,回到家,吃了才发现糕点发霉了,女子立马返回店里,商家将钱退给女子,可女子不服,想要赔偿,商家气炸了:“才买几块钱的东西,就来找茬”随后还抢女子手机,并愤怒道:“要是敢惹事,今天让你走不出店里。”

(案例来源:速看视讯)

8月9号那天,王秋月下班后,饿得肚子咕咕叫,在路过一家蛋糕店的时候,她径直走进去,买了半斤的糕点,一共9块钱。

回到家后,她就迫不及待地拿出来吃,吃第一口,感觉似乎有点不一样,第二口咬下去,她终于确定,这个糕点的味道有点怪。

王秋月立马认真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蛋糕竟然是发霉的。

气不过的王秋月把蛋糕装回盒子里,她要拿着这个证据去找店家理论。

一路上,王秋月真是越想越气,越想越觉得倒霉,这个店家太没良心了,竟然拿发霉的糕点来卖。

万一顾客吃出问题来怎么办,还好她及时发现,只吃了一点,如果是小朋友吃,没及时发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王秋月在心里告诉自己,一定要让店家给自己一个满意的处理方式。

一进到蛋糕店,王秋月就气愤地说道:“我在你这里买的东西发霉了。”

店家听完看都没看王秋月一眼,冷冷地说道,你买去多少钱,我退给你。

“可东西,我都吃了,你是不是要赔偿我一点呢?”王秋月看到店家这个态度,很生气,她直接要求赔偿。

“你去医院检查我问题,我负责。”店家听到王秋月要求赔偿,也生气了,直接吼道。

王秋月要求店家跟她去医院检查,可店家直接回绝说,她没空。

气不过的王秋月跟她吵了起来,没想到,店家接下来的话更让人无语。

她竟然指着王秋月说,几块钱的东西你在这里找茬,你再给我惹事,今天我让你走不出店里。

店家边说还边抢王秋月的手机,阻止她录视频。

王秋月,拿出那个发霉的蛋糕,没想到,对方直接上前,抢走蛋糕,瞬间就把它捏得粉碎,想要毁灭证据。

王秋月说,你是做食品的,东西有问题,我找你很正常,但是店家没有理会,自己忙去了。

看了这个视频,让人气愤不已,有人说:“蓄意欺诈消费者,这个店离关门不远了,老板准备停业整顿吧!”

有的人说:“劣一赔三或是劣一赔十,服务态度不好,假一罚十。不足一千元,按照1000元赔偿。并对涉事店处3000元行政罚款。”

还有的人说:“如果店家(企业法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到市监局进行行政复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食品,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到过期变质食品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商索赔,‌除了退换货外,‌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食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最低赔偿1000元。

本案中,王秋月买到了过期的糕点,她到店理论,店家只愿意给她退还买商品所用的钱,其实店家还应该给王秋月一定的赔偿。

王秋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索赔。

2、蛋糕店老板把变质、发霉的糕点卖给王秋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1、责令停止销售:‌对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首先会责令其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将被没收。‌

3、罚款:‌对违法销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处以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还将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如果检查确认,蛋糕店老板,确实卖发霉变质的糕点,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卖了变质商品还毁灭证据是犯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己有破坏案发现场、‌消灭作案工具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毁灭证据,‌可以先行拘留。‌

这表明,如果个人或企业在销售变质商品后,‌故意毁灭相关证据,‌如销毁相关记录或产品,‌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被视为毁灭证据,‌是违法的。‌

本案中,蛋糕店老板,捏碎糕点试图毁灭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本来买变质糕点就不对,之后又想捏碎毁灭证据,罪加一等,该收到处罚。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绿色健康,从源头抓起。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