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在银行贷款,买了93万尾蛙苗,养在自家池塘,谁知市镇上来人,说她养的是当地禁养的牛蛙,并派人前去强制消杀,就连女子养的98头猪也一并中毒死亡。女子不服,自己拿着仅存的蛙苗前去鉴定,结果显示,这些蛙苗根本不是牛蛙,女子要求给自己个说法。
(内容来自:极目新闻)
陈大梅是个女强人,她从事养殖业来养活了全家。
陈大梅有个猪场,养了近百头肥猪,猪场旁边,有一处水塘。
陈大梅看着池塘,她有了主意,她跑到银行贷款70万,买了93万尾蛙苗,投进了自己家池塘。
她买的时候,订单上注明,她要买的是虎纹蛙和黑斑蛙。
蛙苗顺利送到,陈大梅把蛙苗尽数放置进了小池塘里。
正当陈大梅细心的照料着蛙苗,市镇上却来了相关技术人员,说她的蛙苗是牛蛙。
陈大梅连声解释:“同志,我保证我买的都是虎纹蛙和黑斑蛙,你看我的购买单据。”
技术人员冷冷的表示,这些牛蛙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把她的蛙苗全部消杀。
技术人员还向她表示,即便不是牛蛙,也必须办理养殖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则就是非法养殖。
陈大梅心急如焚,她立刻跑到市政部门询问办理证件的情况。
她一再哀求,申请补办手续,但工作人员没有回应她。
他们派人去取样鉴定,鉴定结果出来,说是牛蛙。
但陈大梅养殖场的工人却说,他们来取样时,瓶子里已经有一只成体蛙。
相关技术人员则表示,如果她再不及时处理,将全面消杀。
可是蛙苗正在长腿时期,如果随便移动,将会造成大批死亡,损失惨重。
到那时候,反而会污染水质,更难处理,并且由于时间太紧迫,根本找不到地方安置。
陈大梅想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再次请求他们宽限几日。
如果再等几天,蛙苗长出腿来,就可以看出来是否是牛蛙,
她还表示,一旦发现是牛蛙,她任凭发落。
可是她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回应,相关部门既没有给她办理证件,也没给她宽限时日。
陈大梅害怕了,她赶紧把一部分蛙苗转移到了猪场。
果不其然,没过多久,技术人员全副武装,带着消杀的装备,他们和陈大梅来了个时间差。
他们趁着陈大梅没在家,对着池塘一顿喷洒。
陈大梅回到家里,看见池塘里一片死寂,那些蛙苗被尽数消杀。
陈大梅赶紧到猪场看她转移走的蛙苗,谁知这些蛙苗同样没有逃过厄运,也被消杀。
就连猪场里的98头猪,也被毒死,陈大梅嚎啕大哭,她的心血和金钱,全部毁于一旦。
陈大梅不服,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她找到专业人员咨询,得知在农村养殖青蛙并不需要办理证件。
她找到技术人员,想要和他理论,那人坚持说,养殖青蛙就是要办理许可证,还要经过专业部门鉴定。
陈大梅多次和相关部门沟通,想得到妥善处理。
当地领导回应,农业农村部已赴当地开展调查。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 养殖许可与非法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陈大梅在养殖青蛙前未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这确实可能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畜牧管理的相关规定。
然而,关键在于她养殖的蛙种以及当地是否对青蛙养殖有特别的许可要求。
如果陈大梅养殖的青蛙,当地无特别规定,则可能无需特别许可;
但如果当地有特别规定,则必须取得相应许可。
2. 陈大梅不在家时,技术人员对蛙苗进行消杀。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消杀措施前,应依法告知陈大梅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即使陈大梅的养殖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相关部门也应遵循比例原则,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而非直接全面消杀,导致更大损失。
3. 陈大梅损失严重,希望相关部门能妥善处理。
《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相关部门的强制消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陈大梅的财产损失(包括蛙苗和猪只的死亡),
则陈大梅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但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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