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公婆”对簿公堂,分割百万死亡赔偿金,看十堰法院怎么说!

身边24小时 2024-08-14 13:16:58

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

150余万赔偿款汇入男子父母账户

由其父母统一保管

儿媳未得分文

因赔偿款分割问题

婆媳间产生巨大争议

儿媳无奈将公婆告上法庭

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近日,竹山法院受理一起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吴某为一家生计前往上海务工,不幸发生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用人单位与吴某妻子李某及其父母商议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抚恤费用150余万元,去除丧葬费用外,尚余近144万元一直由吴某父母保管。另外,吴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处房产,尚有部分房贷未还。

儿媳李某因赔偿款分文未得,一纸诉状便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分配李某死亡赔偿款和遗产,并要求自己抚养年仅两岁的儿子且保管儿子应得的份额。

抚养权之争,矛盾错综复杂

“家事纠纷宜解不宜结,虽然办的是一件案子,但是影响的是一个家庭,调解才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理顺裁判思路。

“孩子是我的,以后我带着孩子还要继续生活,我只想得到属于自己应得的份额”,言语中儿媳李某透漏着失落和无奈。

“她还年轻,以后情况多变,而且她身体不好带着孩子也不方便,我们老两口年纪大了,日后带着孙子肯定要多分遗产”,面对儿媳起诉公婆满是不解。

显然双方争议较大,想要顺利调解很难。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涉及孩子抚养、死亡赔偿金分割和遗产继承、债务承担以及亲情修复等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加剧亲情割裂,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案件审理必须慎之又慎。

情法理并举,耐心调解止纷争

从双方争议焦点看出,儿媳和公婆之所以对簿公堂还是为了孩子,孩子的抚养问题解决好了其他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如今这个年幼的孩子,与双方都有着隔不断的亲情。公婆年迈无经济来源且遭丧子之痛,晚年养老又成问题。而李某自身有疾病困扰,年轻失去丈夫,独自带孩子也有诸多难处。承办法官置身案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导双方多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做长远打算。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在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变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分割、孩子探视权等问题深入剖析,最大程度消除彼此法律认识分歧。

“庭长,这个方案我们能接受......”,最终,在经过几个小时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基于案情,由李某分得45万元,孩子跟随吴某父母生活,李某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应分得的份额由吴某父母监管。吴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则由其儿子独自继承,剩余房贷由吴某父母负责偿还。

至此,该起纠纷得到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见证下握手言和,并当场将赔偿金分配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长安哥提醒

血浓于水、亲情可贵,望近亲属之间能珍惜亲情、真诚相待,彼此理解、看破得失,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来源/竹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婧雯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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