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男子再婚并又育有一个孩子后,因长期去帮前妻接送、照顾与前妻所育的儿子,与再婚妻子发生争执并分房睡觉。事后男子曾两次欲与妻子同房被拒。男子酒后第三次被拒时与妻子发生冲突。期间,妻子踢了男子一脚并将其推倒在地。次日早上发现男子死亡后,婆婆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妻子认为,其系因被家暴才反击的,且其无法预见后果,故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广西梧州中院)
男子刘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个儿子。儿子3岁时,二人协议离婚,且前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离婚两年后,刘某与女同事贝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育有一女儿。
可女儿出生后,贝某却因刘某经常要去陪、照顾与前妻所育的儿子,与其多次发生争执。
贝某认为,既然儿子由前妻抚养,刘某就没必要只要接到前妻的电话就必须过去帮助接送、照顾孩子,否则,对其及其所育孩子不公平,且前妻叫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二人未结婚时根本不是这样。
但刘某认为,其有义务去照顾与前妻所育的儿子。
事后刘某觉得妻子是经常一个人带孩子太累,才会与其闹矛盾的,于是其把母亲从老家接过来帮忙。
可婆婆搬进来住后,却看不惯贝某的生活习惯、带孩子的方式,与贝某发生争执并一气之下回了老家。
事后刘某认为,贝某就是因对自己有意见,才会故意气走母亲的,并因此与贝某分房睡觉。
分房两周后,刘某打算主动和好并在贝某睡着后,到其床上欲与其同房。可贝某被吵醒后明确拒绝。
三周后,刘某回到主卧向贝某示好并给其送了礼物。
虽然这次贝某没有将刘某赶回客房,但还是不同意与其同房,并要求刘某要答应其,除非紧急情况,不能一接前妻的电话就过去,要学会合理拒绝。
可刘某听后却没有答应贝某,并自行回客房睡觉。
事发当天凌晨0时许,刘某醉酒回家后,因见妻子刚从卫生间洗澡出来,将其拉到客房欲与其同房。
再次被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妻子想离开客房时,刘某上前阻止。期间,贝某先是踢了刘某一脚,后又将其推开。之后,迅速回房并反锁房门睡觉。
可谁曾想,贝某早上起来洗漱时,却发现刘某倒在地上没了呼吸。
贝某随即拨打120求助,但医护人员到场处置后,现场确认刘某已经死亡。事后贝某主动报警处理。
后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的,且饮酒、未及时发现送医救治都是导致加速死亡的原因。
案发后,本就与贝某有意见的婆婆认为,贝某未尽妻子义务在先、故意将醉酒丈夫推倒在后,且事后也没有回来看一眼,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贝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第一,刘某在贝某己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将其控制并阻止其回主卧室睡觉,本身就是家暴行为。
第二,贝某在被家暴时,仅仅是用脚踢了一下并用手推了一下刘某,是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明确必要限度,故贝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第三,贝某因害怕被醉酒后的刘某继续家暴,立即跑回主卧并反锁房门,且其推了刘某后根本不知道是倒在地上还是床上,故其无法预见刘某死亡后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审认为:
首先,虽然事发时双方有过肢体冲突,但根据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贝某陈述、案发起因经过等来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贝某的主观上是故意的。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排除贝某是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虽然贝某庭审时和其辨护人辨称,不明知刘某被推开后摔倒,且贝某踢向刘某那一脚并非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但贝某有两份笔录陈述其听到房门撞击的声音。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刘某是被踢中大腿并被推开后,因失去重心后退摔倒在地上的,且刘某倒地前手部或身体碰到了房门。因此,可以认定贝某是明知刘某被其推倒在地上的,且贝某承认其回房后再也没有听到声响,故可以认定贝某是因过于自信刘某倒地不会造成其死亡后果发生的。
据此,一审认定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鉴于本案系因生活矛盾所引发、贝某主观恶意不大、刘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贝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可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一审判处贝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贝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