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安徽黄山,6旬大妈推着三轮车到菜市场牌坊底下卖菜时,被城管局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劝阻

安徽黄山,6旬大妈推着三轮车到菜市场牌坊底下卖菜时,被城管局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工作人员强行推走三轮车。双方发生争执后,导致大妈手臂十级伤残。大妈将城管局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认定城管局一方执法有瑕疵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6旬程大妈推着一辆三轮车来到菜市场的牌坊底下卖菜,当地城管局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及其同事发现后,立即上前劝离程大妈。

程大妈认为,其没有阻碍交通,所以不同意离开。但张某认为,程大妈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要离开。

张某劝离无果后,立即推着程大妈的三轮车往市场里面的方向走。程大妈见自己的谋生工具被推走后,立即上前拉着张某,不让其推走三轮车。

张某见状,让其同行同事将三轮车推到其办公室门口的治安岗亭外停放,其本人则留下来阻止程大妈。

程大妈挣脱张某、准备去追三轮车时,张某再次上前拉扯程大妈,并将其又拉回牌坊下方处。

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导致程大妈的手臂受伤。事后二人一起来到三轮车的停放地点处。来到此处后,张某同意让程大妈将三轮车取回。但程大妈以张某导致其手臂受伤为由,要求张某带其至医院看病。

被张某拒绝后,程大妈以被张某打伤为由,报警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但程大妈不服且拒绝签收。

事后程大妈申请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程大妈风湿类疾病是造成目前存在的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因素,参与度为70%;发生冲突的外伤是次要因素,参与度为30%;外伤后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伤残十级,误工期180日、住院22天等。

但城管局的外包单位不认可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并共同委托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报告显示,程大妈左尺骨骨折愈合后遗留左腕关节丧失25%,此损失后遗症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外伤参与度评定建议按10%确定,误工期180日。这次鉴定费由城管局支付。

程大妈住院期间产生2.3万元医药费、外包公司仅支付了1.8万元后就不再支付。程大妈出院后将外包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此事不属于民事诉讼,故驳回其诉求。之后,程大妈又将城管局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取了外包公司与城管局签订的《市容环境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外包公司的工作内容以劝导、劝阻为主,并协助发包方(城管局)进行辅助性执法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18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具体而言,虽然张某是外包公司的人,但张某的工作职责是辅助城管局执法,故被告城管局是本案的主体适格。这也是程大妈对外包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驳回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是所对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10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张某事前没有向程大妈出示证件,故城管局的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再次,虽然张某暂时推走三轮车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管理市场秩序,且当天已返还,但对于为了维持生计、上了年纪的流动商贩,城管执法应当要耐心沟通、文明执法,注意执法程序的合理性与适度性。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在推走程大妈的三轮车之前未明确告知对方并非强制扣押,并因此导致程大妈情绪激动、发生冲突,故城管局的执法行为尚欠妥当。

最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确需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程大妈未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且经劝导后仍不服从管理并造成损伤的后果,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计算并确认程大妈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并判定城管局承担20%、2.6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减去已经垫付的1.8万元外,城管局还应当再赔偿程大妈8千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即程大妈认为其承担责任比例太高、城管局认为其没有责任。

但二审法院因程大妈年事已高,且造成伤残后果,故改判城管局承担40%、5.2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减去已经垫付的1.8万元,城管局还应当赔偿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