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身边24小时 2024-08-16 18:16:33

“检察官,我前夫串通朋友恶意‘打官司’,现在我的房子要被执行了,我只能向你们求助。”

在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的接访室里,谭女士向接访的检察官哭诉称,其前夫林某与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周某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在执行中将她追加为被执行人,导致她的住房等财产将被法院执行。谭女士遂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调取审判卷宗,联合公安机关对林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发现,谭女士与林某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女士与林某的朋友周某成立西双版纳某公司,周某为法定代表人,二人均未实缴出资,后林某与谭女士离婚。

离婚后,林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捏造西双版纳某公司欠付林某房屋成交佣金50万元的事实并起诉该公司。诉讼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西双版纳某公司向林某支付佣金50万元及利息。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林某以谭女士未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谭女士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谭女士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林某支付25万元。谭女士不服法院裁定,以林某、周某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被驳回。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林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民事虚假诉讼。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刑检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法院采纳监督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确认林某、西双版纳某公司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驳回林某与西双版纳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报记者张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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