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南都记者从江西抚州宜黄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杜某某路过被害人宁某某家时,趁其家中防盗门未关,进入并找到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金首饰盗走,分两次出售,所得赃款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杜某某系宁某某的姐夫。案发后,杜某某赔偿宁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李佳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