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不该轻视法律!我后悔啊!”被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吴某后悔不已。
2023年3月,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吴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吴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撤销该刑事立案,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
高要区司法局认为,虽然吴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其行为符合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吴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并抄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在审查办理该案过程中,为切实保证司法公开、公正,高要区检察院就高要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时间是否符合程序,以及吴某的行为是否达到应当撤销缓刑的严重违规情形这两个关键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分析和论证。听证员充分了解听证内容并经独立评议后,均认为该案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高要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听证会
检委会
2024年5月28日,法院对吴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经检察监督,法院执行的相关文书已送至执行机关,但吴某仍未被收监。6月21日,高要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官告知函》,督促公安机关将吴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6月25日,公安机关将吴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
“缓刑≠不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是让犯罪人员不脱离社会就完成改造,社矫对象要学法守法,严于律己,改过自新。高要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社矫对象的脱管、漏管及违法再犯罪等问题,积极能动履职,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彰显刑罚权威,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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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