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85分钟,浙江俱乐部4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北京国安9号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初始判罚北京国安9号犯规,没有进行纪律处罚。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国安9号在无球情况下,故意使用肘部击打对方面部,使用的力量并非轻微可忽略的。按照竞赛规则,应视为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90分钟,北京国安向对方罚球区传中,其17号队员跳起争抢球时与浙江俱乐部20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无法证明浙江俱乐部20号有明显的推搡或冲撞对方队员的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应视为正常接触,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VAR无需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