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新浪财经 2024-08-22 19:50:30

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聚焦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

●“知假买假”索赔是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争议的问题之一。《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解释》明确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解释》规定,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

“知假买假”索赔是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争议的问题之一。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介绍,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谢勇进一步解释,如果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

如何认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作出规定。

吴景丽介绍,《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吴景丽说,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对此,最高法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代购食品药品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

陈宜芳介绍,《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代购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三条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一是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二是规定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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