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来的太爽了!”女子点了杯奶茶,买了准时宝,却不备注房号。外卖小哥把餐送到,她却说自己在洗澡,让小哥等一会,小哥说时间马上到了,他先点送达,否则扣钱了,女子说那不行,她东西没收到。男子识破了女子的套路,这是买完准时宝想薅羊毛呀,于是,小哥决定不惯着女子,他只用了一招,给女子上了一课,还让女子在整个小区丢了脸。
(案例来源:@实纪视频)
孙临紧赶慢赶,在规定时间内,来到女客户贾艳的楼下,给她送她点的奶茶。
可贾艳没有标注门牌号,他猜测,可能贾艳有安全意识,不想被外卖小哥知道具体地址。
这个可以理解,他只能给贾艳打电话让她下来取。
可贾艳说她马上下来,但等了好几分钟也没看到她人影。
孙临看订单上特别标注了“加购准时宝”,他怕超时自己被扣钱,就又打了电话。
他让贾艳说一下房号,他还是送上去吧,反正也有电梯。但贾艳说她正在洗澡,马上就下来。
孙临看了看手表,时间紧迫,准时宝的倒计时已经开始,他就告诉贾艳,那他就先点送达。
贾艳说不行,她东西还没收到,当然不能点送达,万一奶茶撒了或者怎么样了,她找谁说理去:“你就在下面等着吧,我马上就好。”
孙临叹了口气,只能耐心等。然而,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贾艳却迟迟没来。
孙临意识到,可能贾艳又是一个通过准时薅羊毛的。
孙临不惯着她,当机立断做出了一个决定。
他大声地在楼下喊道:“骗准时宝的快下来拿外卖!”
这一声喊,不仅惊动了楼上的居民,也让贾艳不得不从家中走出。
贾艳怒气冲冲地走到孙临面前,质问道:
“你干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大声?我再过2分钟,就能拿到准时宝赔的钱了,你点送达了,我赔偿就拿不到了你知不知道?”
孙临还真就猜对了,他怒怼贾艳:你知道准时宝的赔偿是怎么来的吗?那是从我们外卖员的工资里扣的。您这样利用规则,太缺德了!
贾艳显然没料到孙临这么直接,她愣了一下,随即反驳道:“那你也不能直接点送达啊,我还没收到东西呢!”
孙临指了指手中的奶茶,说:“我等了您这么久,您却一直在拖延时间。我已经尽力了,如果我不点送达,就会被扣钱。而且,您这种行为,已经不止一次了吧?”
贾艳的脸色变得难看:反正我不管,你得赔我钱。
孙临气的直哆嗦:你耍个歪门邪道钱就到手了,可这些钱对我们来说,是跑断腿挣来的,你良心不痛吗?你奶茶到底要不要?
贾艳虽然心虚,但还强词夺理:“我来姨妈了,这奶茶这么冰,我怎么喝?”
孙临苦笑了一下,说:那我可以把钱转给您,这杯奶茶我自己喝。
贾艳又不干了,说她白等了这么半天,让孙临赔她一半的钱。
孙临问钱赔给她了,奶茶他喝?贾艳说当然不行,钱赔给她,奶茶还是她的。
气的孙临大吼一声:喝个毛呀!直接把奶茶摔地上,骑车扬长而去。
为什么软件不开发滑动到达终点,免费 5分钟等待,超时 1分钟,1块不抽成,因为等待费是骑手的平台无权抽成。
有人说,奉劝年轻人别贪这种小便宜,遇到狠的可能就是最后一杯奶茶了。这年头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建议这种恶意的,外卖员可以反向投诉说明,反向投诉多了,平台可以不让这种人下单,让她订不了外卖,这样才合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孙临和贾艳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贾艳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并购买了奶茶及准时宝服务,与外卖平台及外卖员孙临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贾艳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配合,以便合同顺利履行,如及时告知房号以便配送。
然而,贾艳故意拖延时间,企图利用“准时宝”的赔付规则获取不当利益,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外卖员孙临在合理范围内已尽到配送义务,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合理措施,先点送达以防超时被扣钱,其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履行义务要求。
2、贾艳违背了诚信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贾艳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利用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她试图通过拖延时间以获取“准时宝”赔付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外卖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外卖员孙临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同样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其大声呼喊虽非最佳处理方式,但也是对贾艳不当行为的合理反应。
3、孙临有权要求贾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贾艳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拖延时间以骗取“准时宝”赔付,且该行为对外卖员孙临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对孙临的侵权。
在此情况下,孙临有权要求贾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那句说对了,“遇到狠人那就是人生中最后一杯奶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