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醉酒后,花费99元,团购了一张按摩券,不料正在按摩的过程中,被警方认定为嫖娼,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以自己是正当按摩为由,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此时的范某虽然已经30岁,但仍然没有成家立业,平日里闲暇的时候,喜欢叫上三五个好友一同饮酒聚餐。
事发当天晚上,范某因为闲着无事,便叫了两个发小一同吃烧烤,期间几人为了尽兴,要了三箱啤酒。
酒过三巡之后,范某仍然不想回家,便在团购网上,团购了三张99元的按摩券,而后拉着两位发小前往。
三人来到团购的按摩店后,服务员将三人分别安排到了三个包厢内。而后,范某正在按摩的过程中,民警突然推门而入检查。
原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得知涉事的按摩店存在不正当交易,便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就将正在接受服务的范某查获。
随后,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范某的行为构成嫖娼,但因为交易没有完成,属于情节较轻,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范某不服,以自己只是正常按摩交易为由,一纸诉状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虽然本案本案的起诉方是范某,但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所以需要由本案的被告,即公安机关来证明行政处罚法合法性。
法庭上,为了证明行政处罚正确,公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范某与女子智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范某来到包厢以后,主动询问有没有特殊服务,智某表示有498元的套餐后,双方达成协议,但尚未发生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2、按摩店老板的陈述,证实店内提供不正当服务,价格498元的套餐就是属于不正当交易的价格。
3、范某签字确认的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保障了范某的相关权益。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法院应当对范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范某辩解称:
1、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并不属实,应当以现在的笔录为准。
2、认定是否构成嫖娼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完成了金钱交易,而是否金钱交易,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准,绝对不能以双方的主观供述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客观证据方面,只有99元的团购记录,并没有公安机关所指出的498元的交易交易,所以双方之间通过498元交易的事实自始不存在。
3、纵使双方之间确实有嫖娼的意思,但根本就没有进行,故根本不构成嫖娼。纵使按照公安认定的属于情节较轻,也完全可以单处罚款,没有必要非要拘留。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有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首先,范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笔录签字按印的后果,而且结合全案证据,范某的第一份笔录与案件事实更接近,故范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采信。
其次,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是指以金钱为媒介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虽然双方尚未发生关系、尚未发生交易,但根据公安部的批复规定,双方之间达成嫖娼的合意,但因为主观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尚未发生金钱交易的,仍然可以视为嫖娼行为。
本案中,范某和智某已经达成了合意,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查处没有达成,属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因素,故应当视为嫖娼行为,但属于情节较轻。
最后,公安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范某的行为在确实违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500元以下罚款、5日以下拘留做出行政处罚。
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范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