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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机理与根源探析! 【原工行现券商 资本市场资深人士,供应链金

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机理与根源探析! 【原工行现券商 资本市场资深人士,供应链金融经销商,中铁某局F+EPC投资专家,拥有100%股权公司,佛道基督持戒者,佛门禅宗修行者 李振海】 政府隐性债务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下是对其产生原因的具体分析: 一、客观原因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城镇化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例如,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6.09%增长到2020年的63.89%,这一过程中城市数量和建成区面积也大幅增加,需要短期内集聚大量资金。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其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需要财政资金的持续投入。 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也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以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 政策环境: 在某些特定时期,如应对金融危机等经济冲击时,中央政府会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会借此机会增加举债,以刺激经济增长。 二、主观原因 体制机制不科学: 财税体制: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即地方承担的经济社会建设事项所需的财力与能使用的财税资金不匹配。 债务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通过直接发债、设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缺乏科学明确的管理机制,许多债务未进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宏观调控:在中央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可能利用政策优势增加举债。 举债行为非理性: 政绩考核压力:地方政府主要党政官员面临经济建设考核压力,当经济指标与个人升迁挂钩时,可能会忽视偿债责任,举债进行经济社会建设。 “等、靠、要”思想:部分地方政府存在政府债务最终由中央兜底的惯性思维,认为举债是发展需要,中央政府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兜底。 问责执行不力:尽管中央多次强调要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不力的地方党政领导进行问责,但实际执行中问责力度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在举债时缺乏足够的约束。 认知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人员对隐性债务的概念、性质、意义理解不足,在谋划项目时可能因误解而触发隐性债务。 三、具体行为 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可能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形成隐性债务。 例如,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开展非经营性项目,最终由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变相举债: 地方政府可能通过一些变通手段绕过监管进行举债,如通过企事业单位违规举债等。 综上所述,政府隐性债务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需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加快改革,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社会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