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妈路过宾馆门口,看见有人正在发喜烟喜糖,于是上前去抢。岂料,大妈抢到喜烟喜糖后准备离开,刚走没几步就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大妈的家属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新郎新娘和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47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大妈70岁,是一名退休工人。平时就喜欢跳跳广场舞,每天一早去菜市场买最新鲜的蔬菜。
事发当天,张大妈照例准备去菜市场,路过一家宾馆时,看见宾馆门口竖着大红色的拱门,上面还贴着“喜”字,门口有人正在发喜烟喜糖。
张大妈一向喜欢凑热闹,她于是凑上前去,准备“沾沾喜气”,抢上几块喜糖给老伴吃。
别看张大妈年龄大了,身手却相当敏捷。再加上当时的人并不多,张大妈满载而归。
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张大妈刚准备回去,还没走几步突然晕倒在地。新郎薛贵看到后,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虽然出现的这个小插曲,对接下来的婚礼造成一定影响,好在婚礼正常举行了。
几天后,刚准备出去度蜜月的薛贵,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张大妈被送到医院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了。事后,家属把薛贵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与薛贵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宾馆老板。
在法庭上,薛贵以及辩护律师认为,张大妈的死亡与薛贵无关,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也就是薛贵新婚之日。因为新娘并非本地人,所以是在宾馆“发嫁”。根据当地的习俗,都要对前来贺喜的父老乡亲发喜糖喜烟。薛贵的行为符合当地的习俗。
根据现场其他人的证实,因为新娘“发嫁”时间比较早,所以当时现场抢喜烟喜糖的人并不多,都是附近的村民,现场也没有出现争抢等激烈行为,期间张大妈行为正常,无任何异样。
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张大妈的死亡原因为:突发心脏病,心跳呼吸骤停。综上,薛贵认为张大妈的死,与自己无关。
张大妈家属辩称:
薛贵以及宾馆,作为婚礼组织者,应该为参加婚礼活动的人员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工作。张大妈在抢夺喜烟喜糖时,宾馆以及新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张大妈家属有权要求赔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郎新娘与宾馆方面,是否对张大妈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张大妈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应该对自己接下来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张大妈家属主张的,张大妈的死亡与抢夺喜烟喜糖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张大妈家属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薛贵与宾馆无需担责,驳回张大妈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国家该加强一下思想教育和立法工作了。现在人想钱想疯了,无理取闹零成本,谁闹得凶就有可能有钱赚,不管出什么事都想去索赔钱,看看新闻现在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逃跑造成意外,也被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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