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窨井致人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身边24小时 2024-08-29 00:08:13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虽不起眼,但却关乎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司机黄某在检查车辆情况时,不慎跌入道路上没有井盖的井坑中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8月28日,横州市法院发布了一起行人因跌落无盖窨井受伤引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

2023年8月30日上午7时,黄某在某工业园区排队等待卸货时,下车绕行检查车辆及汽车篷布情况。他刚往车尾方向走了几步路,就不慎跌入没有井盖的井坑中,致右膝部、右踝部受伤。黄某诉至法院,认为某公路养护中心及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管理单位,应当对该路段的安全隐患负责,因二者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自己跌落井坑受伤,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1445.9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路段并不属于公路养护中心的管辖范围,路段的管护主体是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法院认为,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者,在无井盖的窨井上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尽到警示提醒义务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客观上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造成黄某跌落没有井盖的井口受伤,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且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案涉地点路面宽阔,黄某如正常行走,足以清晰地看到窨井没有井盖,从而避免跌伤事故的发生。因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行走,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综合各行为人在侵权损害中的事件原因、主客观因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等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此次损害赔偿责任由黄某自己承担40%,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60%。

最终,法院判决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36868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管理人如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林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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