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妈看到有人结婚,便凑上前去抢喜糖,不料因为冲得太猛,突然晕倒后身亡。家

晴澍聊社会 2024-08-29 17:17:45

河南,一大妈看到有人结婚,便凑上前去抢喜糖,不料因为冲得太猛,突然晕倒后身亡。家属得知后,状告新郎,索赔10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先生的老家在河南某个县城,在外打拼多年后,王先生通过工作认识了一位湖南女子,二人相恋一段时间后,决定先在王先生的老家办理婚礼。 按照老家的习俗,必须有一个接新娘的环节,所以新娘一家人,便在酒店租了个套房,临时用做取亲的场所。 事发当天晚上,王先生带着亲戚朋友,顺利的将妻子接到门口以后,为了图个喜庆,便撒了一些喜糖和香烟。 此时恰巧李大妈(化名)路过酒店旁边,看到王先生撒的香烟较为名贵,便快步冲上前去抢香烟。 可万万没想到,就在这个过程中,李大妈突然脚底一滑,然后重重的摔倒在了地上,直接晕了过去。 王先生的亲戚朋友见状,不想影响二人的婚礼,便催促二人离开,剩下的人则帮忙拨打了120电话,让酒店的工作人员联系了李大妈的家属。 事后,虽然李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为其患有急性心脏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大妈的家属在悲痛之余,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后,认为王先生夫妇与酒店存在责任,遂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因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诉讼,所以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起诉方先提交证据、阐述自己的理由,而后由被告进行质证,法院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 李大妈的家属认为: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酒店的门口属于任何人都可以通行的公共场所,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行人最基本的安全问题。可是在本次事件中,酒店明知现场较为混乱,却未组织人员进行疏通,导致悲剧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王先生夫妇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撒喜糖、香烟,致使正常的通行秩序被破坏,二人更是在明知李大妈倒地的情况下, 不管不顾,径直乘车离去,延误了救治的时间,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诉请法院判决双方如期支付费用100余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大妈家属能够打赢官司吗? 首先,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李大妈早在事情发生之前,就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无法接受剧烈活动、刺激,可是却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执意的上前抢喜烟,应当视为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存在放任的故意。 其次,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现场抢喜糖的人并不多,完全没有到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程度,李大妈如果想要离开,完全可以正常的离开,而非前去上抢。 最后,虽然王先生夫妇第一时间离开现场,但结合正常人的认知来看,属于正常的表现,况且二人并不认识李大妈,根本无法认识到李大妈有生命危险。 而且虽然王先生夫妇第一时间离开,但其亲属朋友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并未延误救治时间,所以李大妈家属所言并不属实。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大妈家属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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