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没有权利处置?江苏,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后,看到孙子比较孝顺,就瞒着儿女,私下将房产过户给了孙子,不料被儿女得知后,认为王大爷太偏心,便一纸诉状将王大爷与孙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新京报) 王大爷和老伴辛辛苦苦了一辈子,将女子们都抚养大成人以后,二人除了积攒的养老钱,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平日二老就居住在其中。 几个女子虽然早就成家,也有了独立的经济生活能力,但经常因为王大爷的养老钱闹得不可开交,更是对二老名下的房产虎视眈眈,谁都不想让另一方占了便宜。 事发前夕,老伴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以后,王大爷独自一人在家中生活。考虑到孙子小王比较孝顺,且目前经济条件一般,王大爷便有了将房子过户给小王的想法。 担心几个儿女吵闹,王大爷便与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超低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小王并去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小王一直没有支付30万元。
原本以为此事可以瞒得住儿女,可万万没想到,儿女们在不久之后,就发现房子的户名成为了小王。 气愤的儿女们当即找到王大爷讨要说法,并要求小王或者将房子过户回来。 王大爷与小王没有同意后,儿女们决定一纸诉状将王大爷与小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首先,关于王大爷名下的房屋,为王大爷与老伴在婚后购物,故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二人对这套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大爷的老伴去世以后,属于老伴的房产部分就视为遗产,既然是遗产,那就涉及到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为王大爷老伴去世之前,未订立任何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所以这部分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对于房产中属于老伴的那部分,王大爷与女子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属于共同所有这部分房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在不变现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分割,所以王大爷与女子哪一方都不能随意处置房产,否则就视为无权处分。 按照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他共有权利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确认,则有效;反之,则无效。 由于在本案中,王大爷的几个子女并不同意,所以王大爷出售房屋的这份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 其次,关于小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如果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登记或交付手续,那么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确实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误以为房产就是王大爷的,则因为善意,无需反还该房产,只需要对等支付即可。 但在本案中,不仅30万元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而且小王明知房产不属于王大爷单独所有,故不能视为善意,小王应当反还房产。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小王应当归还房产。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