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酒后驾驶价值90万元的豪车回家时,偶遇交警查车。可男子为了躲避被查处,却强行驾车通过现场。交警见状立即驾车追赶,男子撞上路边电线杆停车后,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并因此产生了24万元车辆维修费。事后男子以违法追缉为由,先后与交警打了4场官司并要求交警赔偿其损失。
(来源: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晚,30岁男子孙某受邀参加朋友聚会时,与其朋友共同饮酒。
众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4时许,才各自乘车回家。
可孙某在离开时却不顾朋友劝阻,酒后驾驶一辆落地价为90万元的豪车回家。
4时50分,孙某驾车经过某十字路口处红绿灯、刚左转弯就发现前方100米处,交警正在查酒驾。
交警发现孙某的车辆驶来后,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可谁曾想,孙某却不予理会,并加大油门逃离现场。
交警劝阻无果后,立即驾车追缉。
可孙某驾驶车辆逃离的过程中,却因为了躲避交警的查处并驶入一巷子内后,导致与路灯杆发生碰撞。
交警将孙某控制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并确认其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尚未达到醉酒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2千元罚款。
据此,交警依法对孙某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孙某是被抓现场的,其被交警行政处罚自然无话可说。可其𨚫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又将责任归咎于交警,并以交警驾车追缉行为违法为由,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交警的执法行为违法。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求。
可被法院驳回诉求后,孙某还是不服并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交警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孙某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被法院驳回其诉求,因此,孙某关于交警驾车追缉行为违法致使车辆发生碰撞受损从而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即孙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诉求缺乏前提条件。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孙某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并在提起上诉时主张称:
首先,案发时交警并非是在巡逻,而是在设点查酒驾,因此,交警查处酒驾的设点执勤行为应当适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上述《工作规范》第72条规定,交警在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时应当由三名及以上交警或者两名交警和两名及以上辅警进行;
交警在公路上设点执勤时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5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
具体到本案,现场仅有一名交警和三名辅警在执法,且现场没有摆放任何警示、减速标志,在路上已经出现前来赶早市的菜农情况下,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故交警查处酒驾的设点执勤行为从人员配置、地点选择及执勤程序上违法。
其次,交警在其未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用向其行进的右转车道别车以及急速贴近跟车的方式直接拦截其驾驶的车辆。
上述《工作规范》第73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据此,孙某认为,交警驾车追缉行为违法。
最后,交警持续长时间的追缉行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孙某车辆损坏。
因此,交警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维修费24万元及鉴定费3千元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在诉交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时,一审、二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其诉求,因此,孙某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孙某的诉求。
也就是说,由于孙某先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交警的执法行为违法,均没有获得支持,因此,孙某想要获得行政赔偿,就没有先前条件,故无论其怎么辩解,也是徒劳且也被法院驳回诉求。
酒驾入刑,被查到肯定慌张,冲关时因酒精作用,思维反应不够及时,很容易出事故,追缉确实不利于安全。
有病,犯罪还不让警察追,警察不追犯罪分子还要警察干嘛?
真无语,喝酒时没脑子,犯罪后脑子清晰得很,法律的空子钻得真溜
不追就没事。追了就出事,不怪你怪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