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跟她借钱,这笔转账是我和她合伙做生意的资金往来流水;欠条是基于当时她是我女朋友,讨她欢心才写的;欠条上面的手印是她趁我喝醉酒,拿我手去按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背弃做人最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欠钱不还,编造各种理由抵赖借钱的事实。
李先生和王女士原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曾一起合伙做生意。2023年初,李先生向王女士借款5万元后写下欠条并签字捺印,约定一年期满还清。借款到期后,王女士多次向李先生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不承认与原告王女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以“曾合伙做生意、碍于情侣关系写下欠条、欠条没有与身份证一起拍照、欠条上的红手印杂乱无序不符合欠条的规定”等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欠条作为证据,经法庭审核,认定其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还款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