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点头YES摇头NO!儿童玩具盒内的蓝色药片,一验竟是毒品

齐鲁壹点 2024-08-30 15:36:54

近日,深圳邮局海关关员在对转运货物开展监管时发现,一票申报为“男士皮夹克”的包裹机检图像异常,随即对其开箱查验。

经查发现,该票包裹中放有藏匿在儿童玩具盒内的蓝色药片一批,毛重267.6克。经试剂检测,该批蓝色药片呈摇头丸阳性反应。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看着像可乐罐的电子烟、五颜六色的跳跳糖、香甜可口的奶茶……这些看似常见的饮料、零食,有些竟然是伪装的毒品。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新型毒品脱掉“麻古”“摇头丸”“止咳水”等“过时”伪装,披上电子烟、奶茶、跳跳糖、果冻、饼干的新外衣。不法分子在贩卖此类新型毒品时,往往宣称“安全无副作用”,引诱不明真相的年轻人落入陷阱。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吕某以在网上贩卖电子烟为业,为牟取更多利益,明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已被管制,仍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线上销售。

某日,吕某与黄某事先商定,吕某以人民币575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上头电子烟”一支,并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发货至黄某指定的快递柜。经对查获的“上头电子烟”称量、鉴定,该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净重0.35克,从中检出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当日,吕某又与陈某事先商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上头电子烟”一支,并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发货至陈某指定的某处。经对查获的“上头电子烟”称量、鉴定,该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净重0.3克,从中检出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图片源自网络

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小贴士

“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但烟油里却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是一种披着时尚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出现“上头”症状,轻则头晕呕吐、精神恍惚,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比传统毒品大麻更易成瘾,危害更大。

本案中,吕某明知所售“上头电子烟”有致人成瘾、刺激神经的作用而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室内共享“邮票”,提供场所者获刑!

某日,陈某的朋友李某在上海市某酒店登记入住。当日下午,李某离开酒店时,将该房间的房卡交给陈某使用。次日凌晨,经王某与陈某微信联系,王某、朱某、吴某三人共同至上址酒店房间。四人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由吴某提供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1克和麦角二乙酰胺(lsd,俗称“邮票”)约0.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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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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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及的新型毒品“lsd”俗称“邮票”,这是一种半人工合成致幻剂,无色无气味,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毒性极强。“邮票”看上去只不过是一张比指甲还小的纸片,但威力却是摇头丸的3倍,仅仅触碰就有可能被皮肤吸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属于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造成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容留”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该场所既可是自己的住所,也可是宾馆、酒店或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

“网红减肥药”?可能是毒品!

王某一直服用一款泰国“dc”减肥药,并通过他人代购转卖牟利。某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告知其服用的“dc”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因当时其主观上不知道其中的成分,未对其进行处罚。

但是,不久后,王某为牟利再次将“dc”减肥药以快递的方式跨越国境邮寄至英国,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处,查获“dc”减肥药黄色药片8粒,净重1.44克,检出地西泮成分。王某邮寄的蓝白色胶囊净重8.84克,检出芬特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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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小贴士

“网红减肥药”火遍“瘦身圈”,其主要作用成分为芬特明和西泮。芬特明是一种强效食欲抑制剂,属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西泮服用后会使人出现兴奋、失眠。长期服用“网红减肥药”会出现认知和精神障碍,甚至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对人体伤害极大。

本案中,王某明知“dc”减肥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仍跨越国境走私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种类繁多、迭代快速,需多方合力遏制

从合成大麻素到氟胺酮、钾胺酮、溴胺酮,再到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新型毒品种类多样,更换名称、更新迭代速度快。

2023年10月1日,随着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一种新型毒品替代物质很快以“非列管”的面貌出现在全国多个省份。据禁毒警察介绍,当一种非法加入电子烟油的成瘾物质被列管后,毒品市场上很快就会出现具有类似效果但尚未被列管的替代物质。

据了解,相较于传统毒品犯罪,新型毒品制作成本低,犯罪分子为攫取高额利润,不断推出毒品替代物。他们普遍采取“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进行交易,隐蔽性更强。在网购平台和朋友圈里,兜售“上头”电子烟的“黑话”层出不穷。一些青少年购买新型毒品像网购零食一样“轻松”。

警方介绍,新型毒品往往出现在鱼龙混杂的娱乐场所,不少未成年人出于“赶时髦”“结交朋友”的从众心理,在朋友撺掇、哄骗下吸食新型毒品。犯罪分子还会用多种话术降低吸食者的警惕心和负罪感,谎称“它们没有列管,不是毒品,没有危害”,用“不吸没有面子,交不到朋友”等说辞予以“绑架”。年轻人一旦接触,再进入娱乐场所就会主动觅毒。

当前,各地警方正对吸贩新型毒品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未来还需在打击新型毒品的寄生载体上重点发力,多措并举,斩草除根。

新型毒品往往隐蔽、易携带、易制作,多由犯罪分子自行制备,通过熟人网络、线上平台等渠道流向未成年人,这使得掐断非法售卖渠道成为治理重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查堵未成年人购买新型毒品渠道,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责任,采取技术手段,严格检查平台商家的暗箱操作行为。

在依托咪酯列管前,不同部门对其性质认定存在争议。例如,对于贩卖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的,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一些地方药监部门认为,依托咪酯粉末不是药品形态,也没有药品外包装,无法认定其为药品。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亟待形成打击合力,堵住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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