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趁着丈夫外出打工之际,同同村男子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公公在发现此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09-01 20:26:16

广东,一女子趁着丈夫外出打工之际,同同村男子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公公在发现此事后,首先对女子进行警告,可没想到女子却依然我行我素,公公遂一怒之下来到男子的鱼塘进行打砸,最终造成了190000元的经济损失。事后,公公因涉嫌被检方提起公诉,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𦘦庆中院) 常年在外打工的男子徐涛(化名),经熟人牵线,与女子高小丹(化名)相识,随后,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一同外出务工。

不久后,高小丹怀孕,他们便回到老家举办婚礼,随后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 儿子出生后,高小丹便留在老家照顾孩子,而徐涛则再次踏上外出打工之路,肩负起赚钱养家的重任。

然而,谁也没想到,在此期间却发生了一件荒唐的事情。

因高小丹时常去同村男子冯金贵(化名)的鱼塘帮忙干活,渐渐地,两人之间居然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高小丹的的公公徐老汉偶然间从村民们的议论声中得知此事,震惊之余,当天晚上就严肃地警告高小丹,不许再与冯金贵有任何联系。

高小丹听后,对此置若罔闻,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果不其然,几天后,徐老汉又再次看到高小丹同冯金贵纠缠不清,顿时火冒三丈,与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争执过后,徐老汉又给儿子徐涛打去了电话,最终却无法接通,这让他既无奈又气愤。

盛怒之下,徐老汉只得独自一人前往鱼塘,准备好好找到徐涛理论一番。 但来到鱼塘后,徐老汉发现周围空无一人。想起儿媳与对方的种种不轨之事,徐老汉便怒火中烧。

为了泄愤,徐老汉遂操起一根木棒,狠狠砸向鱼塘的简易铁皮房门窗,随后扬长而去。

第二天,冯金贵的鱼塘传来讯息,因鱼塘突然断电,最终导致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

而且,冯金贵也发现了鱼塘铁皮门窗遭到破坏的情况,遂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根据线索找到了徐老汉。

根据徐老汉的供述,其表示自己只对门窗进行了打砸,但并没有注意到电箱。

事后,经过鉴定,徐老汉打砸门窗的经济损失为 2000元,加上鱼塘的经济损失188000元,二者合计 190000 元。

检方遂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徐老汉提起了公诉。

那么,对于此案从法律角度又如何评价呢?

1、徐老汉的行为到底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按照治安违法行为处理,但一旦超过了这个金额,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本案中,虽然徐老汉表示其在当时只破坏门窗,但根据警方调查后提供的证据显示,电箱被砸了不少于四下,才掉落在地上导致断电跳闸的。

所以也就是说,徐老汉破坏电箱导致鱼塘遭受的损失依然要算在其头上。

综上,因徐老汉的行为导致冯金贵遭受19万元的经济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构罪标准,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2、法院会如何判呢?

毫无疑问,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徐老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无可争议!

即便徐老汉的动力和目的是趁机为儿子出头以教训对方一番,但仍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徐老汉除了负刑责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其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最终,院方综合全案,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徐老汉有期徒刑3,并赔偿冯金贵的经济损失合计19万元。

徐老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即便认为冯金贵有错在先,但维权亦要合法。

高小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金贵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而冯金贵明知对方已婚有家庭,还与她发展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一般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对于徐老汉而言,如果其真想帮助儿子,可以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尝试收集高小丹与冯金贵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以在其子决定离婚时使用,从而争取更多的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1139

白衣少女看社会

简介:最深沉的感情往往是以最冷漠的方式表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