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驾驶新能源汽车时,车辆突然失控加速撞上其他车辆,导致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死者近亲属将车辆生产企业起诉至法院。因该车车载终端缺失大量数据,法院认定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定该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日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车企向死者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车辆失控司机死亡,数据缺失致原因无法查清
50岁的叶某是一位有着18年驾龄、持A1驾驶证的网约车司机。2022年10月的一天,叶某驾驶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前往无锡市锡山区某处上客点时,本来正常行驶的车辆在一处商铺密集路段时突然失控加速。该车在接连撞击多辆停放在路边的其他车辆后,终于停了下来。该车左前侧车体变形严重,不幸的是,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问题集中到了叶某驾驶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上。这辆车产于2021年10月,是某公司当年上市的新车型。在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事故车辆在掉头后停车避让对向来车,然后车身发生颠簸,突然失控加速的过程。
交警部门专门委托公安部所属权威鉴定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提供了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汽车EDR数据分析及说明、车载终端TBOX数据文件、企业平台数据文件等资料供评估、分析。
然而,在经过两个月的等待后,鉴定部门却没能给出具体结论。在报告中,鉴定部门写明,涉事车辆车载终端TBOX及企业平台数据中,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内大量记录项的记录值存在缺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材料无法判断驾驶人事发过程中的操控行为,故无法判断汽车失控的原因。
据此,交警部门仅出具了载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明,没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叶某的近亲属认为,案涉车辆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数据存在与实际运行状态不符的缺失,证明了某公司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
于是,叶某的近亲属将该公司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近140万元。
而该公司则认为,车载终端数据缺失不属于产品缺陷,车载终端不参与车辆运行控制,车辆也不存在自动驾驶功能。其认为,车载终端数据缺失与车辆失控、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驳回叶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数据缺失违反国标,推定车辆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
对此锡山法院认为,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三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从《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看,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发布了GB/T 32960,该标准对车辆数据信息采集、企业平台数据传输的范围、频次以及通信异常时的处理皆有明确规定,该标准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涉事新能源汽车系2021年生产,事故当天,车载终端在碰撞发生前的三个多小时时间内,包括“车速信号”“制动信号”“加速踏板开度”等大量数据缺失,不符合国标的要求,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即便车载终端不属于车辆运行和控制系统,但它记录的各项数据是车辆运行状态的真实反映,对于还原事故原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车载终端功能出现异常,大量数据缺失的原因未明,这意味着无法通过数据分析去排除车辆运行存在问题的可能。
在此情况下,除非某公司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整车及各零部件运行状态良好,或事故系因其他原因导致,否则应推定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叶某近亲属赔偿1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车企发展应以人的安全为第一价值目标
“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官介绍,该案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得出车辆机械部件或驾驶系统存在缺陷的结论,需要法院在已知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来回穿梭分析、解读,并最终进行认定。
法官表示,本案的切入口在于《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提到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如何理解,实际这就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同时,这个案件的判决也体现了法院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引领,即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稳步发展,应当以人的安全作为第一价值目标。”法官表示,汽车产品具有专业性、机械性强,以及质量大、结构复杂、体积庞大等特征,汽车缺陷问题一旦发生将对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作为新兴产业,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运营监测能力,为行业安全稳步发展做出努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