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云南大理杨徐邱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宣判。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hsnagyou@163.com)记者从杨徐邱处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杨徐邱对村妇阿稳(化名)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村妇阿影(化名)实施强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杨徐邱向记者表示,本案中自己应全案无罪,“我没有强奸过阿影,没干过的事情怎么能承认。今年我75岁了,即使到死我都要把官司打下去,坚决上诉。”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3月,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发生一起命案,村妇阿稳在家中被人杀害。三个月后,警方依据一条匿名举报信,将杨徐邱拘捕归案。1994年4月,大理州中院一审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原一审认定,1993年3月25日晚8时许,杨徐邱身带一匕首窜至同村妇女阿稳家,欲与阿稳发生性关系遭拒,遂起杀人歹念,持匕首对阿稳的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见阿稳未死,又拿堂屋门外钢锄猛击阿稳头部,阿稳当即倒地。杨徐邱又对阿稳右侧面部打一下,后逃离现场。阿稳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窜至本村妇女阿影家菜园内,欲与阿影发生性关系遭拒,便持匕首威胁,并杀伤阿影右胸部,对阿影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阿影家,再次对阿影实施强奸。
杨徐邱上诉后,1994年6月,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此后,杨徐邱一直申诉,直至2017年12月,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年6月,云南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
时隔30年,该案迎来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杨徐邱的辩护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徐邱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案证据除杨徐邱的供述外,无直接证据指证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杨徐邱的有罪供述不排除是在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下取得,合法性存疑,且在尸体朝向、死者穿着、尸体锐器伤创口和头面部钝器伤创口等方面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存在多处矛盾。”
对于杨徐邱原审被认定犯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阿影的陈述与杨徐邱的供述在强奸的次数、时间上存在矛盾,且无客观证据印证,阿影胸口的瘢痕不能确认是杨徐邱持刀捅刺形成,“此外阿影家曾与杨徐邱发生过矛盾,阿影控诉被杨徐邱强奸动机存疑。”
大理州检察院则提出,在案指控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但是该部分证据也存在匿名信来源不能查明,作案工具不在案,除杨徐邱的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实施杀人行为,杨徐邱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不能完全印证,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形。”
对于杨徐邱涉及的强奸案,检方认为,杨徐邱两次强奸阿影,并持刀捅刺阿影右胸部致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杨徐邱构成强奸罪。
大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阿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大理州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杨徐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杨徐邱的辩护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尊重大理州中院的此次判决,但是不认同大理中院维持杨徐邱犯有强奸罪的判刑,“二审我们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
上游新闻记者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