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文峰股份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非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文峰股份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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