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卖家中金条!长春九台法院来支招

中国新闻网 2024-09-05 10:29:20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3日电(谭伟旗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以案释法。据悉,小孙(化名)是一名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偷偷将家里的金条在网络上交易卖给赵某。

交易后,金条交由快递公司承运。后经小孙父亲孙某(法定代理人)发现,及时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将此包裹原路返回。快递公司在接到该申请后,将此包裹暂扣在最近运输地。

由于快递停止运输,赵某也向快递公司投诉,要求继续运输该包裹。无奈之下,孙某到法院,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该院公众号介绍,方法一为:孙某可以根据运输合同案由起诉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公司将寄出包裹予以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方法二为:孙某也可以起诉赵某,确认小孙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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