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遭遇欠薪,劳动者须合法维权

身边24小时 2024-09-05 15:17:23

小严听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成为一种刑事罪名。《刑法》中把这种犯罪行为描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劳动者在遭遇欠薪后,可否马上提出刑事控告?劳动者又应当怎样合理合法维护自己劳动报酬权利呢?

一、发生欠薪要及时维权,并注意时效。

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是以提供劳动来换取劳动报酬的。在一般的企业劳动管理中,法律是允许由劳动者先提供劳动,再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劳动报酬。这就使得欠薪成为一种潜在风险。通过对《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要追究欠薪的刑事法律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实践中常用的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诉,告知法律责任;二是寻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五是向各级信访组织等申诉;六是向所在工会组织申诉,要求支持起诉,等等。除了知道维权的途径,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维权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维权途径须合法,妥善保存证据和资产。

笔者发现,在一些欠薪的案件中,发生了劳动者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的情况。劳动者本来是控告雇主触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却因为不合法的过当行为,自己触犯了法律。因此,在发生欠薪的时候,劳动者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要积极通过合法渠道给雇主方施加压力,切勿动火出手,以免原告变被告。同时,合法的救济渠道可以多管齐下,若用人单位缴付过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劳动者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以解燃眉之急。

二是积极保存证据,保护单位财产,防止雇主恶意转移资产。在实践中,当出现雇主恶意欠薪时,劳动者往往发现证据灭失难以固定,财产转移难以追讨。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性财产往往都是由劳动者保管的,因此当雇主在欠薪的时候,发生转移资产的行为,劳动者就需要提高警惕。

三是发现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立即报案,协助提供有力线索。因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报案的及时性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可能性。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劳动者有义务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也有可能会被作为案件的证人对嫌疑犯的欠薪行为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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