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慈善法今日施行,亮点在哪?

钱江晚报 2024-09-05 20:41:29

潮新闻客户端记者王晨辉

9月5日,我国迎来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新修改的慈善法也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作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新修改的慈善法有哪些亮点?为行业发展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我们邀请慈善学、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慈善行业从业人员,从专业视角聊聊对新规的感受。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行为法治空白

近年来,越来越多遇到困难的人,开始通过线上公益平台向社会求助。线上公益平台也确实帮助许多人成功解了燃眉之急。

但也有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他人的善心实施欺诈。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网络生态、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修改后的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规定,明确指出,“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在我国,个人求助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主权益,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求助则具有了公共性。但是,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未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一些平台上的信息不实、欺诈等乱象治理难,损害了公众的爱心和信任。

在规范网络个人求助方面,浙江已有一些探索。如浙江省民政厅开发了浙江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促进慈善资源对接,从源头解决了信息真实性的问题,推动困难群众的需求与慈善资源、慈善项目的精准对接,提高个人求助的精准性和透明度。

“可以看到,修改后的慈善法,不仅规范求助人义务,也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信息发布人也就是网络平台的信息审核义务。”刘辰玥说,这对打击网络个人求助中的诈捐乱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此外,针对互联网公益领域涌现出的“捐一元”“随手捐”等新兴形式,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互联网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同时,募捐平台应当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这些条款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有效避免网络个人求助的乱象,保护公众的爱心和合法权益。”刘辰玥说。

新增专章规范应急慈善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我们在面对突发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等不可预料的急难大事时,官方和民间早就形成的共识。其中,社会各界的支援,在慈善的专业概念中,就是“应急慈善”。

“面对这些灾害、事件,在国家宏观调度和各级政府周密落实之下,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彰显了公益慈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浙江工业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法学院院长吕鑫说,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老版慈善法主要规定常规状态下的慈善活动,对应急慈善活动涉及较少。近年来,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人力资源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效率低、配送捐赠款物迟缓等结构化问题。

修改后的慈善法专门新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全面地规制和调整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

在信息公开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由于应急慈善的特殊性、紧迫性,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新修改的慈善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针对以往一遇重大灾难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的问题,这次修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吕鑫说,这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

监管更加有力

慈善组织究竟能否将良心钱用在“刀刃”上,是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有关慈善的负面新闻引发关注:疫情期间个别慈善组织不及时拨付、囤积捐赠款物;个人求助信息夸大,个别慈善组织在公募合作中缺乏有效监管等……给慈善事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急需强化法律约束。

“新修改的慈善法施行后,针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会促进慈善事业的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市慈善联合会)副会长陈海英认为,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比如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等。同时对于个人网络救助的监管也在附则中加以明确。

新修改的慈善法还增加了“约谈”“评估”等监管措施,还进一步细化了违反本法的具体情形,再通过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将为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在强化慈善组织责任、加强监管方面,作为浙江慈善事业的佼佼者,宁波已做了一些探索。

比如,宁波市全面实施“阳光慈善”工程、规范慈善资金投资行为专项行动,市、县两级联动组织全市217家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除了线下的年报检查、随机抽查审计,数字赋能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宁波开发了“慈善募捐+项目管理”数字应用,实现慈善活动全过程公开,确保慈善活动规范有序。据了解,宁波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浙里有善”平台实名注册率、信息归集率均达100%。

“作为基层慈善组织,我们感到新修改的慈善法及时回应了社会的期待和需求。对照新规,我们要积极完善目前已有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发挥慈善效益。”陈海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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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22:20

    似乎忽略了一点,对平台的监管。既然是慈善,平台不应该具有盈利性,平台应当对外公布开支,以保证佣金的收取合理性,平台的盈利应当属于广告等业务,而不能来源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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