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起纠纷!长春九台法院这样审

中国新闻网 2024-09-06 13:44:34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谭伟旗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张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名下共有一套房产。

今年2月,张某、王某某与儿子王某签订《赠与合同》,载明“张某、王某某自愿将二人名下的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儿子王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儿子王某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父母张某、王某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王某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

张某、王某某与王某作为承诺方均签名按印。今年3月,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今年6月,王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张某与王某某得知后,将儿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王某返还张某、王某某案涉房屋并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介绍,该案中,张某、王某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王某对张某、王某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

而王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并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王某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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