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桐梓法院宣判了!

身边24小时 2024-09-07 22:22:02

桐梓法院

宣判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例一

202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务农。当日14时许,娄某与货车司机李某因车辆刮擦发生口角,李某发现娄某身上有酒味,便拨打电话报警。经遵义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97mg/100ml。经查,娄某并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证。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9月份开始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载客业务。2023年11月的一天,王某驾驶长安面包车运载16人(包括驾驶人员)在桐梓县某乡镇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案例三

202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驾驶轻型多用货车,沿包南线由桐梓县凉风垭方向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周某停放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边四车损坏及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65mg/100ml。经查,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审理结果: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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