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以1300元的价格,与两名女子相约在酒店“打扑克”,不料二人不讲武德

柏人谈 2024-09-09 14:16:38

云南,一男子以1300元的价格,与两名女子相约在酒店“打扑克”,不料二人不讲武德,收了钱后逃之夭夭,男子怒而报警后,反被罚款300元,理由是警方认定的男子的行为构成PC。(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郑某虽然到了婚假的年龄,但因为工作环境原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而每次到了休假的时候,郑某都会来城里吃吃饭、上上网。

事发前夕,郑某在网上海聊时,无意间添加了女子吴某的好友,通过查看吴某的动态,吴某经常会发送以下“可以上课”、“下课”的信息。

刚开始,郑某还不明所以然,后来通过吴某发送的部分聊天记录才得知,吴某疑似在存事不正当交易。

出于好奇、也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郑某便和吴某进行了交谈,交谈中吴某为了吸引郑某,又将朋友任某介绍给了郑某。

随后,双方约定,在郑某休假的当天晚上,以1300元的价格在酒店进行见面。

事发当天晚上,郑某与吴某、任某在酒店见面以后,吴某、任某坚持要求先付钱后办事,郑某无奈,只得先扫码支付了1300元,但郑某见到二人颜值不错,便提出要去药店买药,让吴某、任某先洗个澡在酒店等候。

吴某、任某满口答应后,郑某兴致勃勃的跑到酒店楼下买药,可由于酒店附近的药店没有开门,郑某不得多绕了几圈的路。

然而,令郑某始料不及的是,当郑某刷开酒店的房门时,却意外发现,房间内空空如也,而且淋浴间也根本没有人洗澡的痕迹。

察觉到事有异样的郑某立刻通过微信联系了任某、吴某,但无一例外,都被对方删除了联系方式,拨打二人的电话时,也双双提示无法接通。

原来吴某、任某拿到钱后,见郑某迟迟未归,便有了拿钱跑路的想法,二人笃定郑某不敢报警,也就毫无顾忌的离开。

另一边,郑某被骗以后,越想越气,便在犹豫再翻后,谎称交朋友时被骗,而后进行了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在将吴某、任某传唤到案后,发现二人与吴某的说辞完全不一致,便进行了调查,结果这才发现,郑某意欲进行PC,结果却被诈骗,这才怒而报警。

原本按照郑某的想法,纵使谎言被识破,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实际交易,也能够免除处罚。可万万没想到,警方在对吴某、任某作出处罚后,仍然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PC,而后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没有被拘留,但对于未结婚的郑某来讲,现在却背上PC的记录,这是他无论如何偶不能忍受的。于是,郑某在复议、复核未果后,选择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法庭上,郑某的辩护人辩解称:

1、郑某主动放弃PC行为,其行为不应当视为PC。

虽然公安部的批复中,认定尚未发生关系但有金钱交易的行为PC,但前提是行为人因为主管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类似主动放弃的,则不属于PC认定的范围。

本案中,郑某实际从外出卖药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主动放弃了违法行为,而后更是主动报警,所以郑某的行为不构成PC,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有误。

2、纵使郑某的行为能被认定PC,也应当不予处罚。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本案中,郑某并未与吴某、任某发生关系,并未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而且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所以应当与被动查获的PC行为进行区分,对其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却不加区分的对郑某适用罚款,明显是违反了比例原则。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公安机关在能够教育的情况下,直接“以罚代管”,明显违背了教育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庭上,为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公安机关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辨认笔录以及三人的笔录。

其中郑某在笔录中称,当时买完药后准备与二人交易,只不过因为二人离开没有得逞。

基于此,公安机关称,郑某并非主动放弃,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得逞,其行为构成Pc。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通过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看出郑某已经与两名女子达成了PC的各意,并且着手实施,只是因为两名女子离开,导致没有得逞,故其行为能够认定为PC。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PC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郑某罚款300元,已经进行了从轻、减轻,处罚适当。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求。那么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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