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唐佳燕
9月5日,上海综合格斗女运动员徐女士遭遇男子周某强制猥亵。9月7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称,案发当日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据报道,徐女士小学六年级进入体校学习柔道,获得柔道黑段,曾多次代表国家队参赛,退役后转型成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在多项格斗赛事中取得过优异成绩。徐女士接受采访时称:“当时想打他,但怕把他打残废,所以选择报警。”
这则新闻引发网民热议:遭遇猥亵时,女格斗运动员如果打伤对方,会承担责任吗?普通女性在面对侵害时应该如何在法律限度内保护自己?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智娟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一般轻伤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防卫过程中,也不用特意担心造成重伤,因为重伤的标准是很高的。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将重心放在如何保护好自己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也表示,女格斗运动员面对男子猥亵时,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致对方轻伤不属防卫过当
有网友担心,本案中,女子是格斗运动员,如果她反击对方致其轻伤,是否涉及防卫过当?
对此,何智娟律师指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轻伤是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即使是轻伤,也和普通人理解的轻伤不同”,何律师指出,轻伤是指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的标准包括皮肤创口或疤痕长度超过20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占据50平方厘米以上等。轻伤二级的标准包括肋骨骨折6根以上、四肢长骨骨折等。一般赤手空拳的普通女性很难造成对方轻伤。在本案中,如果本身是格斗运动员的女子回击一拳,对方倒地不起,即使构成轻伤,也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重伤对方,将对方打死或者打残,还能算正当防卫吗?
何智娟认为,女子作为专业人士,如果蓄意重击男子太阳穴等身体部位,甚至一拳致死,是可能会涉及防卫过当的。但是如果女子回击一拳后,男子拿出凶器还手,事态就升级变成了行凶,此时女子再还击,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反击还手不算互殴
还有网友担心,普通女性反击猥亵方是否可能被判定为“互殴”而不是防卫行为。
何智娟律师指出,作为普通女生面对不法侵害时,还手不构成互殴,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防卫。
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何智娟律师举出“两高一部”发布的《涉及“正当防卫”的七个典型案例》中的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来说明。此案中,陈天杰的妻子被调戏,多人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法院裁定,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被人持械殴打。他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何智娟律师指出,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面对不法侵害可还击
那么,遇到类似的猥亵案,女生如何在法定范围内反击?
何智娟律师表示,该名女子格斗运动员是在考虑到了对方不会有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并且报警保护自己和其他女性的安全,才放弃回击的。实际生活中,面对猥亵等不法侵害,女性肯定是可以还击的,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并且在防卫过程中,也不用特意担心造成重伤。“重伤的标准是很高的,普通的一拳、一巴掌,一般是不可能造成重伤的。”
何智娟律师举例说,2020年,王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了王某。潘女士最后一次推开王某后,王某直接仰倒跌在了地上,昏迷不醒,并于13天后确定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构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潘女士推开的行为属于本能反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也启示我们,如何在法定范围内反击。”何智娟律师介绍,现行刑法的防卫限度同时包含“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在制止猥亵时,若直接拿起刀具砍杀,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仅仅是用砍杀进行威胁,不代表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过当还要求结果上的“重大损害”。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但即使是致人死亡,也不一定就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将重心放在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上,而非“我还手是否会构成防卫过当”,导致束手束脚,反而受到不法侵害。
蓝天彬律师也表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律师说的没用,得看法官心情。
等你还手了,就不一样了。
防卫?😃😃😃就不怕坐牢吗?请问正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