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记录了自己正常就医时遭遇“医托”,最终被骗高额费用的经历。“医托”常在正规医疗场所附近活动,以患者、老乡等身份,与患者或其家属搭话,通过“自己的病情类似”等话术,推介医疗服务或诱骗患者到一些小诊所看病。往往患者钱花了,医疗效果却难以保证。
今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严厉打击包括“医托”在内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类行为。“医托”治理难点在哪里?如何更有效地打击?
近日,贵州一名网友黄先生接连在贵阳、六盘水等地的公立医院附近发现了“医托”的存在。黄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显示,一位患者因为听力问题,被骗至诊所,花了近4000元药费。
贵阳一位患者因为听力问题,被“医托”骗至小诊所,花了近4000元药费(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黄先生:这个是被医托带过来买的药,这个收了你多少钱?
患者:3960元。
黄先生:这个在某平台,2.8元一盒,(共)十五盒,42元的成本。
一位带孩子治疗先心病的患者家属,也被“医托”带进了诊所(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半小时后,另一位受害女子带着孩子被“医托”带进了这家诊所。
黄先生:这个是15.6元一盒,有5盒,这个是8.9元一盒,7盒,(共)140元的药加这一包药粉,他收了你多少钱?
受害人:2980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先生说,这些患者都是在正规医院就诊时被“医托”盯上的。
黄先生告诉记者:“那个人(受害人)是小孩有先天性心脏病,也是在贵阳的(贵州)省人民医院去看,被所谓的医托盯上了。先心病可以用中药对小孩进行调节,达到治疗(效果),就给她送到那个诊所去开药了。它是中药和西药结合,西药的价格普遍比较低,中药里的一些药打碎了之后,普通患者根本不知道这里面有些什么成分,无法去判断它的价格。”
针对网友黄先生反映的“医托”问题,六盘水市钟山区相关部门发布情况通报
黄先生同时揭露的贵州六盘水“医托”套路与上述贵阳案例基本一致,在固定证据后,黄先生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六盘水市钟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钟山区卫生监督站副站长何婷婷表示:“我们卫健的执法人员到现场以后,做了诊疗过程的现场调查,发现这个诊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这个诊所立案调查。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9月3日,我们对这个诊所作出了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这个诊所也把全部的罚款缴纳了。涉及‘医托’线索查找,我们也及时移交给钟山公安分局进行核实处置。”
记者梳理有关信息看到,福建网友“元元”在当地的12345投诉平台举报:她陪妈妈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于山院区)就诊时,被一男一女两名“医托”纠缠,骗至另一个诊所,最后支付了2800多元的药费。四川一名网友在看妇科时,也遭遇了类似骗局。有网友反映,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不少“医托”还隐匿在网络上,通过评论或私信等方式,推荐各种诊所。
不久前,浙江一家公立妇幼保健医院联合公安部门,成功发现并打击了一批活跃在医院内的“医托”。该院门诊部主任孔芳(化名)告诉记者,从诊疗环境来说,“医托”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患者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可能花了大价钱,却延误了治疗时机甚至加重病情。在接诊的患者中,一位五十多岁的患者被骗至小诊所治疗的案例,令她印象深刻:“骗了之后回来又找到我,说没有看好,他们就给她做一些微波、激光什么的,杂七杂八的收费都拿来给我看了。把很小的毛病扩大化了,造成病人很紧张,就不停地想要去看,花掉了更多的钱,到后来还是没看好。”
孔芳认为,“医托”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就是其流动性及隐匿性极强,即使医院保卫科发现异常,由于这些医托手里有病历及挂号单,也难以对其进行约束。
她表示:“基本上两个人为一组,比如,一个在妇科,一个可能在大厅。自助机没有这么多的时候,他们就混在挂号队伍中,跟人家聊天,假装病友,聊上了以后,他就会说,这边到现在还没等到,要不我带你一起去(其他诊所),我也想到那边去看看,我们一起去了,基本上就是一些私立的门诊部。他就会给门口那个人发信息,外面车子就会叫好,导致有的人还没有挂号,就被他们骗走了。他们(‘医托’)有个特征,他们都有挂号券(单),手里拿着病历,你问了他们都不会承认的,我们最多的就是抓到了移交派出所。”
在长期的打击治理过程中,如何固定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医托”及共谋的诊所进行处罚,是另一项难点。何婷婷表示:“我们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执法过程中取证困难,同时也会缺乏一些必要的证据来支撑。另外一个就是患者主动举报‘医托’的意识还不够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晓翔认为,从法律及规章制度建设来说,“医托”治理,有法可依。他表示,从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来说,1998年就有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2005]386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对“医托”可以斟酌使用这两条。而雇主、指使者一般为非法行医者;如果是合法的行医者,那么他可能会涉及夸大宣传、不正当竞争,或者在收费、诊疗的规范性方面,大多数都有问题。
胡晓翔认为,除不法分子对利益的追逐,优质医疗资源的稀缺、患者不够了解诊疗服务流程、缺乏一定的警惕性,也是“医托”久治不绝的重要原因。除加强宣传,各级医疗部门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是打击“医托”的有效手段。
今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等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晓翔表示:“‘医托’这个现象是一个复合型的行为,这些点可能散布在不同的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范围之内,因此特别要强调多部门联动,要求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多跑腿、多观察。比如欺骗就医者财物的行为显然不是卫健部门一家能解决的,另外在公共场所现场散发宣传材料,这种治理可能涉及市场监管还有市容管理等。因此,还是要多部门共治,这个任务也是长期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