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新郎迎娶新娘,亲人在宾馆门口发喜糖,喜烟,一男子不认识新郎新娘,也来拿

小君侃社会 2024-09-10 19:04:41

河南南阳,新郎迎娶新娘,亲人在宾馆门口发喜糖,喜烟,一男子不认识新郎新娘,也来拿喜糖和喜烟,结果离开时,在宾馆里摔倒了,一同前来的儿子和妻子,事后送他到医院,但男子还是失去了生命,他们要新郎和宾馆赔偿1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刘军妻子儿子一起散步,路过一家宾馆,这里的礼炮砰砰砰响了几下,门口新郎正在喜气洋洋迎接宾客。   “这里有人结婚,我们过去讨些喜糖,喜烟,沾沾喜气吧!”刘军跟妻子儿子说道,他们俩都点了点头,反正碰到了,抢到了就是自己,不要白不要。   三人商量了一番,便一起过去讨喜物,负责派发喜糖喜烟的是新郎的一个亲人。   当时现场一片欢乐的氛围,虽然喜糖喜烟是见人就发,只要有人想来沾喜气,都有一份,但是现场要喜糖,喜烟的,大多都是前来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所以大家都是彬彬有礼的,谁也没有上前去抢,分到就拿。   当时杨军和妻子儿子来到派发喜糖喜烟的人旁边,派发喜烟喜糖的人,顺手就给他们一人一份,也不问他们认不认识新郎新娘,反正是新郎新娘的大喜之日,他也不过问。   杨军和妻子儿子都没有想到,竟然不用抢,就拿到了喜糖喜烟,免费得到的收获,杨军和妻子儿子都很兴奋,离开时大家都是乐呵呵的。   谁也没想到,杨军乐极生悲,他离开的时候太兴奋了,走到宾馆的院子,竟然倒地不起了。   当时可是吓了他妻子和儿子一跳,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他们认为,肯定是抢喜糖,喜烟的时候,有人撞到他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就是宾馆的院子太滑了。   他们没有马上送人去医院,而是马上报了警,民警过来之后,才将杨军送往医院,但一切为时已晚,杨军为此失去了生命。   要个喜糖喜烟,就这样失去生命,发生这样的事情,杨军的妻子和儿子都无法接受,认为这一切都是新郎和新娘的错,也是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于是他们起诉了新郎和家人,还有宾馆,要求赔偿14万余元。   新郎接到法院的传票,婚礼的喜气都被冲没了,他感到非常不可思议。   亲戚发喜糖喜烟的时候,明明看到要喜糖喜烟的人不是很多,亲戚朋友们都是有序领喜烟喜糖,现场并没有拥挤,拉扯,更没有发生秩序混乱。   当时杨军和妻子儿子也是领了喜糖喜烟之后,离开了现场才发生意外的,杨军本身就生病,因为自身的原因离世,怎么可以怪别人发喜糖喜烟呢?   更何况,新郎和新娘都不认识这个杨军,他们分喜糖喜烟的时候,也没有追究这件事情,现在怎么可以要他们赔偿呢?   新郎一想起这件事情,就感到十分的头疼,这场婚礼已经花费了他和家人的全部积蓄,如果要赔这笔钱,那真是太难了。   宾馆这边责任也认为,他们的院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杨军是自己摔倒的,也不应当找他们赔偿。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否应当赔偿?   1、新郎这边是否要赔偿,则要看新郎这边是否有过错,具体到当时的情况,新郎和新娘不认识杨军,也没有邀请他过来,而现场分喜糖,喜烟也没有出现拥挤,拉扯等情况,是没有危险隐患存在的,杨军是离开现场之后,才发生意外,所以新郎这一方是没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新郎组织发喜糖喜烟不存在过错,与杨军的意外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新郎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宾馆方,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由于地滑,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导致杨军摔倒,他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实际中,宾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们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郎在宾馆门口分发喜糖喜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在这个过程中,他也没有过错,是杨军本身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情况,而导致不幸的发生,所以杨军应当承担此事发生的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军妻子和子女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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