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国、王某燕等人因存在被依法处罚但逾期未处理的情况,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拟依法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需要陈诉、申辩、听证的,请你们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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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