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暴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抓鱼,结果起身时没站稳,脚下一滑掉进鱼塘中溺亡

小峰聊社会 2024-09-13 22:42:28

四川,一男子在暴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抓鱼,结果起身时没站稳,脚下一滑掉进鱼塘中溺亡,事情发生后,男子家属跑道鱼塘主家,要求赔偿720000元,说人家没尽到防护与提示义务,一气之下将鱼塘主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一个贪婪的念头,导致了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四川一男子张勇,在暴雨夜潜入他人鱼塘偷鱼,却不慎溺亡。事后,其家属将鱼塘主陈龙告上法庭,索赔高达72万元。这起事件究竟谁是谁非,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事发当晚,暴雨倾盆,张勇却按捺不住内心的贪念,决定实施偷鱼行动。他携带渔网,趁着夜色摸到了陈龙家的鱼塘边。在成功捕捞到几条大鱼后,张勇起身收网准备离开,却不慎脚下一滑,一头栽进了鱼塘。由于不会游泳,加之惊慌失措,张勇最终溺亡在鱼塘中。

得知张勇的死讯,其家属悲痛欲绝,并将矛头指向了鱼塘主陈龙。他们认为,陈龙作为鱼塘的主人,没有尽到安全防护和提示的义务,是导致张勇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要求陈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万元。

然而,陈龙却表示自己无辜受冤。他指出,自己的鱼塘是私人承包的,并未对外开放经营,因此没有义务为“偷鱼贼”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而且,事发路段已有历史形成的田坎路,并设有警示标志牌提醒“池塘水深,严禁下塘玩水”。他认为,张勇作为成年人,明知暴雨天气和鱼塘环境的危险性,仍冒险前往偷鱼,最终导致溺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鱼塘未对外开放经营,但陈龙作为鱼塘的经营者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张勇在偷鱼过程中发生意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鱼塘主陈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1200余元,其余损失由张勇家属自行承担。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提醒了人们在面对诱惑和危险时要保持理性和自律。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场悲剧,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它告诉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置自己于危险之中。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安全权,不要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

0 阅读:194
评论列表
  • 2024-09-13 22:52

    神经病判罚。。。

小峰聊社会

简介:品不同人生,看社会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