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第三只眼”!非法控制454个监控窥探隐私,济南法院判了

身边24小时 2024-09-14 20:11:43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照顾老人、儿童,很多家庭安装网络摄像头,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远程观看家中情况,但是,在你以为可以放心使用它们的时候,殊不知它们被人非法控制,成为别人窥探你隐私的“第三只眼”。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济南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自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将非法获取的监控摄像头设备账号及密码添加到其所下载的相关APP里,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控制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远程查看监控视频,窥探他人隐私。其间,刘某某曾传播过截图、录像。经检验,刘某某成功连接并非法控制的监控摄像头设备共计454个,登录访问次数共计20341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相关部门永久卸载并终止使用涉案的侵权软件,永久删除录制、截取的视频、图片等;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书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可以采取何种方式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0 阅读: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