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靠威胁实施,就是权力的任性!”内蒙古乌兰浩特,女子在自家店面门口玻璃上贴了

常常说说 2024-09-19 09:40:14

“执法靠威胁实施,就是权力的任性!”内蒙古乌兰浩特,女子在自家店面门口玻璃上贴了一张A4纸打印的招聘信息。城管认为女子贴的是广告,影响了市容,要求女子立即清除,并携带身份证接受处罚也就罢了,还“威胁”女子,如果不接受处罚,就封了女子的手机号。女子懵了,委屈哭诉向网友求助。网友炸锅!

有网友说,到底是哪条法律规定,在自家门口玻璃上贴张纸也不行!

有网友说,一张A4纸怎么就影响市容了,偌大的一个城市,竟然容不下一张纸。

还有网友表示,城管怎么会有权力封人手机号!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在自家门店玻璃上贴张招聘信息违法吗?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3条第2项规定,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第31项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3条第2项规定处理。

在街头巷尾随意张贴小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确实应该予以处罚。

但是像本案这样,在自家门店内张贴的招聘信息的行为,且不说属不属于小广告,即便是认定为广告,在没有妨碍群众生活,不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具有一定的服务性的情况下,执法单位应当区别对待,多一些理解和包容,而非一罚了之!

2、城管是否有权封人手机号?

暂停使用手机号,是城管针对街头巷尾随意张贴小广告的常常采用的行为。不过法无授权不可为,因而很多地方将这项措施明确写入相关规范之中。

如呼伦贝尔,《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就规定了,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再如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和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逾期未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移送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对标明的通信工具号码依法处理。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移送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处理。

具体到本案,如果事发地也有相关的规定,在确定女子违法,且女子拒不改正、拒不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城管对女子的手机号进行暂停使用措施并无不当。

但是笔者并未找到当地有相应的规定,如果确实没有,那即便女子确实违法,且具有拒不改正、拒不接受处理的情形,城管也不能暂停使用女子的手机号,否则就属于滥用权力。

3、处罚不是执法的目的,劝人向善才是!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也就是说,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是在于教育。既要有力度也要体现温度,注重执法的效果!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

执法部门不能高高在上,要向执法对象说明违法的原因、依据等等,罚也要罚得明明白白,减少因执法不当引发争议和纠纷。

而据悉,当地官方回应,也正是工作人员通知女子接受处理,女子以为一定要交罚款,才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引发本案。

而事实上官方最终仅仅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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