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之物
不问自取即为“盗”
南康一男子见车起意
接线启动进牢房……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8日凌晨,刘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家具城附近,趁四周无人,以接线的方式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启动,并将车藏匿于南康区龙岭镇赣南大道与高速桥交叉处附近的空地上。1月20日,刘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7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1360元。
2024年1月22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500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取财富,在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旅途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千万不能像刘某那样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引得牢狱之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