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11岁六年级女生,转学到新学校,结果和两名女生发生了矛盾,被班主任批评了一顿,女生心里不平衡,跑到6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父母要学校给个说法,而学校这边只表示,老师有教育学生的义务。 (来源:抚观天下) 李青青接到女儿班主任打来的电话,但谈话的内容,却让她很是惊讶。 她一接通电话,班主任就在电话里,劈里啪啦说了她女儿一大堆,说她女儿在班里和别的女生发生矛盾了。 本来老师说这些,李青青还有些愧疚,因为自己的女儿在学校给老师带来麻烦了,她也过意不去,但老师后面说的一句话,让她愤怒了。 “教过这么多的孩子,从来没有见过像你女儿这么猖狂的。”老师说完这句话,气得把电话挂了,然后回教室。 李青青在挂完电话之后,情绪也在激动中,她的女儿兰兰,这学期才新转到一个学校,孩子刚来到一个新的环境,和同学产生一些矛盾也很正常的,老师怎么可以说她的女儿猖狂呢。 她可以接受老师教育兰兰,但老师说出这样带情绪的话,她心里真的很不舒服。 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李青青和丈夫都崩溃了。 李青青是在8点多,挂掉老师电话的,但才过了一个多小时,她和丈夫又接到了学校打来的电话,而这个电话,犹如晴天霹雳,让他们觉得天都塌了。 他们的女儿竟然在学校6楼一跃而下,发生了悲剧,这到底发生了什么? 李青青和丈夫接完电话就火速来到学校,当他们看到兰兰的那一刻,他们心都碎了。 这件事要回到13号的晚上,其实李青青那晚,就接到了一位同学家长的电话,电话里说兰兰和他们的孩子发生了矛盾,两个孩子在学校还发生了推搡。 李青青当时听了,不太了解兰兰和同学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矛盾,但既然对方的家长都打电话过来了,那么就应该主动道歉,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她以为只要家长诚恳道歉,自己再教育一下孩子,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也就过去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过去,第二天早上就接到了老师打来的电话,接着就来到学校,看到兰兰发生这样的悲剧。 一个早上还活蹦乱跳的孩子,转眼间就离开了这个世界,不管是哪一个家长,都是无法接受的,不管孩子是对是错,都不应该因为一些矛盾而失去生命。 如今孩子已经离开了, 李青青和丈夫不愿相信,兰兰只是因为和同学产生矛盾,然后就选择这条路。 因为兰兰选择这条路之前,班主任曾经在走廊教育过她,当时她也是委屈得泪流满面。 那么班主任到底和兰兰说了什么,让兰兰如此委屈,如此心里不平衡,如此想不开,付出自己的生命。 李青青和丈夫打开了当时的监控,但是只看到班主任在教育三名女生,另两名女生回教室,兰兰还在走廊上流泪,班主任打完电话之后也回教室了。 后来因为要考试,兰兰也回教室了,回到教室后,兰兰考完试,就跑出教室,一路跑到6楼,一跃而下,就这样发生了悲剧。 由于监控里只看到他们在干什么,却没有听到班主任在教育什么。 李青青和丈夫觉得老师可能说了一些不中听的话,才导致兰兰做出这样的举动,他们要求学校能够还原这件事情的经过。 但是几天过去了,学校这边没有交代班主任当天说了什么话,他们只是表示班主任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对于班主任说什么,却闭口不谈。 目前事情也还在调解中。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这件事情还不知道谁对谁错,但班主任有教育学生的义务。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班主任作为教师的一种,自然也承担着教育学生的基本职责。 作为班主任,学生之间产生矛盾,那么他是要教育和调解的。 2、兰兰在学校坠楼,这件事学校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学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在此事当中,班主任在教育的过程中语言不当,那么他是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班主任,重而道远,不但要关注学生的成绩,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不可谩骂学生,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