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两家公司董事长的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法院宣告其无罪后,王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458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王某获赔33万元。王某对该决定不服,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终维持了33万元的赔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13日,王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
2017年7月20日,王某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执行逮捕。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1月16日以王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9日将该案移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2018年2月2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2019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监视居住。
2020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2020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被宣告无罪后,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458万元。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支付王某人身自由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万元,并采取适当方式,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王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王某对该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王某称,他在被羁押前任两家公司董事长,系社会知名人士。因刑事案件对个人声誉造成极大影响,其被迫辞去董事长职务,公司也因此遭受负面影响,濒临破产。他被无罪羁押长达一年半,本人及亲属均遭受巨大精神创伤,王某身心健康遭受极大摧残,至今精神焦虑,疾病缠身,需要长期吃药治疗,且至今无法正常工作,职业生涯就此断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辩认为,本案中王某无罪被羁押549天,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而非“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支付王某人身自由金224727元,并在“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12000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王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被生效刑事裁判宣告无罪。王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但应当继续督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落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维持原赔偿复议决定,驳回王某其他赔偿请求。
开屏新闻记者夏体雷
一审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