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在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老子》乙本卷前有古佚书《经法》《十大经》《称》《道原》四篇文献,后经学术界考证,是一度被认为亡佚的《黄帝四经》,它是战国中期以来形成的黄老之学的典范作品。尽管诸子百家在战国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黄老独盛,压倒百家”。之所以形成这一局面,与黄老之学提出的救世思路相关。道家“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此处所言道家非指老庄道家,而是指战国中后期的黄老之学。黄老之学有容乃大的学术宽容和“与时迁移”的应变能力使其脱颖而出,取得战国中期以来百余年的主导地位。其中的“道法”思想一方面是对老子道家思想的继承,另一方面也符合时代对法家思想的需要,同时还整合了儒家思想,使“阴阳刑德”“刑德相养”成为《黄帝四经》的核心概念。
稷下学宫中的黄老之学
春秋时期,随着周王室衰落,西周创制的礼乐文明受到破坏。与“礼崩乐坏”相随的是“百家争鸣”。各诸侯国“时君世主,好恶殊方”,影响了当时社会政治走向与学术思想的裂变,“九家之术,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主导学术思想的士阶层随之崛起,对诸侯势力的消长发挥着关键作用,“天下诸侯方欲力争,竞招英雄,以自辅翼,此乃得士则昌,失士则亡之秋也”。五霸之首齐桓公不惜万金,“以号召天下之贤士”,在都城临淄形成一个庞大的士人团体,用以议政、咨询。这些士人“号曰列大夫,皆世所称,咸作书刺世”,“以学显于当世”,史称“稷下学宫”。稷下学宫开始于齐桓公,历经齐威王、齐宣王而“愈盛”。其后的齐闵王君臣不亲、百姓离心,到了闵王十七年,燕国攻陷临淄,“尽取齐宝,烧其宗庙”。同时,闵王不听从士人的谏言,士人开始离开稷下,如荀卿受谗言诬陷,离开齐国奔走楚国,标志着稷下学宫的衰落。
稷下学宫中的主流学术团体,以热衷于为政之道的黄老道家学者为主,陈鼓应先生推测,范蠡应是上承老子思想而开齐国黄老之学先河的关键人物。黄老之学以老子自然无为作为方法论,在此基础上注入全新的法家思想。田氏代齐之后,假托黄帝之言制造舆论,将新传入的老子道家思想与“黄帝之言”的言说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新的学术派别——黄老之学。黄老之学讨论的刑德问题反映出战国中后期社会思想的变化趋势及社会治理的诉求,将德治与法治两种原本对立的思想进行整合。《黄帝四经》是黄老哲学的奠基之作,“黄帝刑德,可以百胜”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写照。
“刑德相养”提出的依据
《黄帝四经》提出“道生法”的概念,首次将道法相统一,它是黄老之学的学术主张,也是其为学的基本思路。《黄帝四经》中明确提出,“道者,神明之原也”。“法”指法度、法则,是行动的指南,“以法为符”,“居则有法”;“法”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生法而弗敢犯也”。《黄帝四经》提出“道生法”,并与儒家提出的“天道远,人道迩”思想相整合,为其“刑德相养”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这与战国初期社会求实、求变的政治诉求相一致,又同战国初期重视“刑名”问题相关。
“刑名”是《黄帝四经》的重要概念,也是“刑德”思想的根基。基于道家阴阳辩证思维,《黄帝四经》提出“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刑名。刑名立,则黑白之分已”,“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刑”即“形”,系客观事物的形体与状态,“名”系事物的名称与概念。黄老和法家都从政治和法律的意义上讲“刑”与“名”,主要为“循名责实”“审合形名”的事功赏罚提供法律依据,“是非之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刑名与法相连,前者为裁决者,后者为执行者,开“刑名法术”之学的先河。《黄帝四经》提到儒家“仁”和“礼”不多,“仁”字仅见一处,“体正信以仁,慈惠以爱人”。这与孔子所言“仁者爱人”相同,其所提出的“义”亦与儒家“义”的概念相近,“伐乱禁暴,起贤废不肖,所谓义也”。这些都可视为儒家礼治学说的精义,使“刑德”并行有了儒法整合的依据。不过,不似儒家将刑德对立,《黄帝四经》提出了“刑德相养”的思想。《经法·君正》云:“德者,爱勉之也”,以“德”作为施政的依据。基于“刑名”与“德”的概念,《黄帝四经》将阴阳范畴引入社会领域,首创阴阳刑德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刑德相养”。这样的“刑德”思想具有天道的本体依据,“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刑德并用使得圣人能在刑与德之间寻求平衡,避免了刑法与德治之间的紧张关系。
刑德张力的平衡者
同老子《道德经》体现出的辩证思维一样,《黄帝四经》虽然提出了“刑德相养”,整合了儒法思想,但并不意味着刑德之间和谐无间,它对“刑”与“德”之间的张力仍然非常重视。《黄帝四经》从天道观提出了刑德相背的危害,“忘失其当,环视其央。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顷”。也就是说,若刑德不配,上天就会降灾于人。天道有则,人道易变,人事当取法天道。若刑德混乱,不但无功,而且易受刑戮。为了确保“刑德相养”,《黄帝四经》通过“执道者”或“圣人”来平衡二者的关系。
《黄帝四经》指出,“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执道者”在《黄帝四经》中泛指圣人,他们确定刑名、遵循天道、制定律令,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不失其度地认识天下万物。在刑德相养的具体实践中,“执道者”必须以“公明”为根基,“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至知者为天下稽”。“至正者”“至静者”“无私者”都是天道的主要体现,所谓“正者,事之根也”,“赢极必静,动举必正。赢极而不静,是谓失天。动举而不正,是谓后命”,“天地无私”。“执道者”能由天道返回人事,了解君道与人臣所应存在的界限,成为天下众人行为的指导者与效仿的对象,是刑德相养得以执行的保障者。“执道者”通过刑德并用,使百姓富足,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国家得以富强。圣人也是《黄帝四经》中通晓天道、顺应民心的“执道者”,他们“兼爱无私”“优未爱民”,缓和了刑与德之间的张力。
《黄帝四经》中“阴阳刑德”与“刑德相养”的思想,反映出战国以来诸侯国变法图强的政治诉求,也使黄老之学成为这一时期诸子百家中的显学。同时,黄老之学顺于天、和于道的思想成为汉初“休养生息”治国策略的直接依据。当然,《黄帝四经》从“天道”过渡到“人事”、以阴阳说刑德的思想弊端也比较明显,它机械地将春夏行德政、秋冬行刑政对立起来,使“刑德相养”思想同样带有了机械性。汉代谶纬思想的形成,可以看作“阴阳刑德”思想的逻辑延伸。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