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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开车时碾压了一个躺在地上的人,后此人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队经调查后发

上海,一男子开车时碾压了一个躺在地上的人,后此人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队经调查后发现,原来男子开车碾压的人是一名电动车车主,而该车主是被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推倒在地的。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事情发生在早上7点左右,当时事发路段的人流并不算大,刘大壮看到前方提示灯已经亮起了绿色,便发动车辆准备前行。

就在这时,对向车道骑电动车的林翔突然倒在了刘大壮的车轮下,刘大壮当时有注意到一个影子,但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左侧的前车轮已经从林翔的身上压了过去。

刘大壮吓得立即向右猛打方向,这才使得后车轮没有压到林翔。之后,刘大壮下车查看了林翔的情况,同时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

在交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刘大壮不停向交警解释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林翔突然摔倒在车子底下,当时刘大壮都急坏了,因为医护人员说林翔多半是没救了。

后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林翔之所以摔倒在刘大壮的车轮下,原来是路人周仁闯红灯撞了林翔。

由于林翔当时候车速过快,且未佩戴头盔,所以直接摔倒在刘大壮的车轮下,头部被刘大壮的车轮给碾压了过去。而在事故发生后,周仁只是捡起了掉在地上的手机,然后就逃跑了。

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大壮无责,周某闯红灯主责,林翔超速行驶次责。

周仁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后检察院以周仁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了公诉。

有不少网友表示:周仁这明显就不是交通肇事,这明显就是借刀杀人啊。

还有网友表示:即便周仁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应当重判。

一、那周仁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故意杀人呢?

首先,故意杀人需要行凶人具有杀人的动机。

本案中,经调查周仁和林翔其实并不认识,二人并无矛盾,所以周仁不存在杀害林翔的动机。

根据现有证据,至少可以证明周仁不具有故意犯罪的动机。

其次,周仁是因为闯红灯才撞了超速行驶的林翔,虽然闯红灯是故意的,但撞了林翔却并非他的本意。

其实在很多交通肇事案中,都是因为闯红灯才发生了事故,这也能反向说明,故意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就是故意犯罪。

由此可见,周仁撞了林翔,致林翔摔倒在刘大壮的车轮下,这属于周仁无法预料到的情况,符合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周仁的闯红灯行为与林翔被刘大壮的车给轧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周仁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因此,对于周仁的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

2、周仁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视为自首。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自首行为的,结合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仁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二、虽然刘大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其实,交警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就是刘大壮没有责任,而交通事故的责任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的问题。

既然刘大壮没有任何交通事故责任,那自然不需要赔偿任何损失。

这里要赔偿的话,也是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周仁对林翔的家属进行赔偿。

最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切记不要绿灯一亮就猛冲出去,也切记不要闯红灯,交通规则是人人都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