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子花99300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刚买不到一个月,女子把车停在邻居家车库,不料车辆半夜起火自燃,导致车辆完全报废,邻居家的车库、房屋、室内家具等财物损毁,女子买了200万商业三责险,本以为保险公司会理赔,可保险公司却说这不是交通事故,拒绝赔偿。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3492元,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湘潭中院)
鲁玲从外面回来,把自己的小车停到了邻居王刘大爷家的车库里,刘大爷一家不在家里居住,他们让鲁玲尽管停就是了。
可没想到,半夜里,鲁玲却被“噼里啪啦”的声音吵醒,爬起来一看,只见刘大爷家火光冲天,把宁静的夜晚搅了个天翻地覆。
等她反应过来,急忙拨打了消防电话,并把家里人和左右邻居都叫醒起来救火。
可此时刘大爷家已经是一片火海,黑烟滚滚,呛得人眼泪鼻涕直流,压根进不去。
等火被扑灭,王大爷的车库早成了黑炭一堆,墙皮剥落,旁边紧挨着的房子也遭了殃,窗户破碎,外墙熏得漆黑,里面更是狼藉一片,家具、电器全成了废品。
鲁玲的那辆小车也完全报废了,只剩下一堆钢架。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这起事故起火部位为鲁玲的小型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
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不排除小型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鲁玲傻眼了:这辆车是自己2022年7月22日,花99300元购买的,车辆起火的时间是8月14日凌晨2点20分,这车自己才开23天,就自燃了,还把邻居家的房子给烧了。
唯一让鲁玲感到庆幸的是,好在自己有先见之明,自己在提车的当天,就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元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评估,刘大爷家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为203492元,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刘大爷也回来看了一下自己的房子,满脸伤心。
鲁玲让他放心,自己买了保险,一定会赔偿损失的。
之后,鲁玲联系保险工作人员,办理理赔的事情。
可没想到对方却一脸为难,表示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鲁玲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03492元。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鲁玲认为自己将车辆停放在刘大爷家的车库内,小车自燃,导致刘大爷家的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了损失,本次火灾系小车起火所致。
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什么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
可法院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因此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使用包括行驶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在本案中,鲁玲将小车停放在刘大爷家的车库内起火,导致刘大爷的房屋和室内其他财物,如家具、家电等物品损毁。
鲁玲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刘大爷的财物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而鲁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未能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根据鉴定,刘大爷家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为203492元,鉴定费、评估费为4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大爷家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45492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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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