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药,怎么一点劲都没有?!” 湖北黄石一男子在服用从药店购买的“伟哥”后,怀疑买到了假药。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他心生一计,竟然一口气花了7000元,购买了同一种“伟哥”50盒!这一次,他带着购物小票和“证据”找到了药店,要求“退一赔十”,索赔7.14万元,结果会是如何呢? “这药,不行啊,一点劲没有!”湖北黄石,老杨怒气冲冲地走进药店,一把拍下刚买的“伟哥”,吓得店员一哆嗦。事情还得从前一天说起,老杨买了几粒“伟哥”,结果发现是假货,这口气怎么能忍?一不做二不休,他第二天直接清空了药店的库存,然后……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咱们接着往下聊~ 老杨的“壮举”在网上炸开了锅,网友们纷纷表示:这波操作,666!有人说他是维权先锋,也有人质疑他“知假买假”,是敲诈勒索。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故意购买,然后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索赔,以获取高额赔偿金的行为。这种行为,说白了,就是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旗号,干着敲诈勒索的勾当! 你以为“知假买假”离我们很远?那就大错特错了!近年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从食品到药品,从线上到线下,“知假买假”的魔爪无处不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让真正的消费者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更让人头疼的是,“知假买假”的界定和取证都非常困难。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法律条文又相对滞后,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定性,最终不了了之。 为了遏制“知假买假”的歪风邪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份重磅文件,如同一声惊雷,在食品药品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 《解释》明确指出:对于“知假买假”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对于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将予以规制。 这意味着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知假买假”,不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如果你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法律会保护你;但如果你心怀鬼胎,企图借此发不义之财,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回到老杨的案例,法院最终判决药店赔偿老杨7.14万元,并对药店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为什么老杨能得到支持?因为他购买的伟哥经鉴定属于假药,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的定义,而且他是在发现第一次购买的伟哥是假货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才进行的第二次购买,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索赔的意图。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对“知假买假“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分辨真假维权,避免掉入“知假买假“的陷阱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小丽在网上看到一款网红面膜,价格比官方旗舰店便宜很多。她心动了,但又担心是假货,于是询问客服。客服信誓旦旦地保证是正品,还发来了一些所谓的“授权证书”。小丽最终下单购买,结果使用后出现过敏反应,经鉴定面膜确实为假货。 案例二:老李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酱油,回家后发现味道不对,仔细查看标签,发现生产日期有涂改痕迹。他怀疑是假货,于是又去超市购买了同款酱油十瓶,结果发现都是假货。老李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中,小丽和老李都是“知假买假”吗?答案是否定的。 小丽虽然在购买前就对商品真伪有所怀疑,但她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商品是假货,而且客服的虚假宣传也误导了她。因此,小丽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而老李在购买第一瓶酱油后,就已经发现了问题,但他并没有选择维权,而是继续购买了十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因此他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得到支持。 “知假买假”的治理,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购物时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渠道,保留好购物凭证,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维权,但也要避免过度维权,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作为商家,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切勿以身试法,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应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知假买假“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将会更加规范,我们也将拥有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原文刊载于胡究法的如法炮制2024-09-25关于“湖北黄石,男子去药店买伟 哥,服用后感觉药劲不够,经过比对发现药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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