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妻子去世,一家人悲痛欲绝,办完后事,男子才想起,房子还在妻子名下,如今房子转为遗产,要想转到自己名下,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继承需要公证,公证处要他提供证明,证明妻子没有私生子,男子大怒,结婚20年的原配妻子,感情很好,这是硬要我证明妻子出轨?
(内容来自:小莉帮忙)
郭大军接受不了,昨天妻子还和自己连说带笑,谁知第二天一早,妻子正在收拾家务,突然倒下,再没有醒来。
郭大军拨打了120电话,尽管医生使了洪荒之力,依旧是无力回天,妻子突发了心梗,几分钟就失去了生命。
郭大军通知了家人,悲痛中给妻子办完了后事。
整理妻子遗物时,他才想了起来,房产证还是妻子的名字,销户之前,需要过户到自己名下。
当年买房的时候,因为想省点税费,房产证只写了妻子的名字。
夫妻结婚二十年,房子是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郭大军和妻子感情很好,生有一个女儿,女儿孝顺,环绕膝下,一家三口十分幸福。
妻子的母亲早已去世,只剩下父亲,独自一人。
妻子的遗产,丈夫,女儿,还有岳父同是第一继承人,女儿主动放弃,愿意把房子过户给父亲。
郭大军又问自己的岳父,岳父通情达理,这套房子,是女儿和女婿共同奋斗挣来的家产,老人家丝毫没有考虑,直接表示放弃。
那么,郭大军就可以独自继承妻子的遗产,也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可是房管所还要郭大军办理一个公证手续,郭大军拿着各种资料和证明来到公证处咨询。
工作人员把资料核对了一遍,原以为资料齐全,当场就能把手续办齐,谁知工作人员又提出个要求,郭大军听了之后,瞪大了眼睛。
他缓了缓神,感到胸口发闷,这个证明简直就是匪夷所思!
公证处要求他拿出证明,证明妻子没有婚外生子,也就是说,证明妻子没有私生子!
郭大军火冒三丈,一下就蹦了起来,他和妻子是原配夫妻,风风雨雨二十年。
这二十年内,俩人有了女儿,两颗心共同都在女儿身上,共同把女儿养大成人。
妻子贤惠,为人忠厚,上面孝敬老人,中间爱惜丈夫,下面疼爱孩子,谁要说她有私生子,根本就是污蔑!
工作人员不听分辩,非要他有书面证明,必须要他拿出妻子没有私生子证明,才能出具继承权公证。
郭大军快要气晕过去,自己和妻子之间,从来没有过什么秘密,妻子的世界里,只有父母,丈夫和孩子。
公证处非要证明,证明妻子没有出轨,证明自己脑袋上没有带色的帽子。
妻子已经去世,还要证明她的清白,这种要求实在过份,郭大军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践踏,妻子如果地下有知,也会从盒子里出来给自己讨个清白。
公证处态度强硬,非要这张证明不可。
郭大军先跑到派出所里,工作人员十分奇怪,从未开过这样的证明,直接拒绝。
郭大军又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更是一脸懵圈。
他们说这属于个人隐私,社区哪里能了解个人的私事,这个证明他们不能开。
就这样一直拖了几个月,房子就是过户不成,公证处无论如何就非要这个证明。
郭大军走投无路,不但找到媒体,还告到了法院,法院接到状子,对此事做了调解。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郭大军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岳父女儿签字放弃,自己就是唯一继承人,公证处不该刁难自己。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中,配偶、子女及父母均位于第一顺位。
妻子的亲人只有丈夫,女儿和父亲,同属第一顺位继承人。
女儿和岳父放弃,郭大军成了唯一继承人,因此,公证处应该给自己办理公证手续。
2,公证处认为,要想公证,必须要当事人证明配偶没有其他继承人,既私生子。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公证处认为,郭大军妻子如果有私生子,一样可以享有继承权,他必须证明妻子没有其他继承人,才能够办理公证。
3,法院认为,郭大军没有义务开具妻子有没有私生子的证明。
房子是夫妻婚后购买,是郭大军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那么,房子的50%属于妻子,妻子去世,这部分自动转为遗产,归妻子丈夫,女儿,父亲共同继承。
目前,女儿和岳父已签字放弃继承房产,公证处就该依据这份放弃证明做好公证。
而公证处要求郭大军开具妻子无私生子证明,没有证明不给公证。
那么,鉴于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即便是有所谓的私生子出现,这份证明也需要私生子来开具,证明自己拥有继承权。
而郭大军没有义务去证明所谓的私生子是否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媒体和法院的调解协助之下,公证处迫于压力,给郭大军办了公证。
郭大军顺利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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